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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闻百答 | 十七章 当事人提出的超出原审范围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是否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2026-01-29 55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超过二审上诉请求,但未超过一审诉讼请求的,能否审理?


答:主流观点认为,再审请求超过当事人上诉请求的,对超出部分的再审请求,不予处理。理由总体概述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可见,即使一审判决遗漏、超出诉讼请求存在错误,但如果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亦不能申请再审。按照同类解释的规则来看,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未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的判项未提起上诉,亦不能申请再审。


2.在当事人未上诉,二审判决未改变其权利义务结果的情况下的,当事人不具有再审利益,不能申请再审。详见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


3.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生效判决进行纠错。二审审理范围以上诉请求为限,即使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只要当事人没有上诉,二审对此不审理不存在错误。故如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以上诉请求为限。


4.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处分了自身的权利,不能再申请再审。


序号

审级+案号

法院认为

1

(2019)最高法民再163号最高人民法院

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对陕西中交公司当庭补充的第四点再审理由,因其超出了其上诉请求,本院不再予以审理。本案再审审理的焦点问题是:一、原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二、涉案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问题;三、胥洪秋是否应当承担返修工程款1298200元以及原审判决是否遗漏已付工程款4352095.17元。”

2

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再87号

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因珊瑚礁管理处二审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驳回周春梅、中海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即其未对一审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法院对其反诉请求作出的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故对珊瑚礁管理处关于“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支持珊瑚礁管理处的反诉请求”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3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甘民申1920号

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事再审审查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结合第三百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的规定,再审申请人超出一审诉讼请求或者未提出上诉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再审审查的范畴。

4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甘民申700号

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陈玉德申请再审时有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错误的申请理由,因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本院对此不予审查。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结合该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有关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的界定,考量审判监督程序具有的特殊救济机制属性,对当事人一审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二审未上诉的请求或者二审未实体处理的请求(遗漏请求除外),如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权利义务的判定,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以外的,该当事人再审请求所涉相关事实理由。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新民再256号

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吐尔孙麦麦提·吾布力卡斯木、凯丽比努尔·吾普尔再审阶段主张天工公司应承担2010年4月至今的租金及利息,其一审诉讼请求是天工公司偿还该商铺2010年4月25日至2014年4月25日的租金71,322.48元、按鉴定结论偿还该商铺2014年4月25日至今的租金、按银行四倍支付以上租金利息,一审法院仅对部分租金予以确认,后期租金及以上租金利息均未支持,吐尔孙麦麦提·吾布力卡斯木、凯丽比努尔·吾普尔并未对此上诉,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院对于后期租金及租金利息不予审理。

6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鄂民再12号

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

二、关于新晟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康迪公司在一审提出新晟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但康迪公司在二审并没有提出新晟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上诉请求。现康迪公司再审请求新晟公司支付违约金,超出了其二审期间的上诉请求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以及该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豫民再1240号

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三、关于刘劲松责任问题。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中,一审判决后刘劲松未上诉,对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8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豫民再108号

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一审有营运损失的诉求,二审未上诉)

本院认为:(四)关于营运损失问题。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中,原审即二审期间,冯合建上诉请求中并无营运损失问题,再审期间冯合建主张营运损失,已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故不予审理。

9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陕民申2599号

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对于高青未上诉的更车费部分,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现高青申请再审称应再返还更车费15600元,本院不再审查。

10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晋民再180号

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该条规定中的“原审”是指作出生效裁判的审判程序。本案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原审”即指“二审”。张某对一审判决未上诉,表明其已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放弃通过上诉程序救济其合法权益,二审仅有鹏凯庆公司及李某上诉,本院对超出鹏凯庆公司及李某上诉请求的部分不予审理。一审判决虽然有误,但鉴于再审程序的特殊性,为避免再审申请人滥用申请再审的权利,违反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予处理。

1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吉民申2050号

本院认为:再审审查的对象是二审生效判决,而本案上诉人公汽公司未对连带责任部分提出上诉,连带责任部分并不是二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因此,本案二审判决并无适用法律错误之处,本案不具有法定再审事由。刘宝库二审未上诉,应当承担未能积极行使上诉权的不利后果,应当保护对方当事人据此形成的程序利益。且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如再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因为再审审理范围不能超出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然而本案如再审则刘宝库的再审请求已经超出了再审审理范围,因此本案再审亦存在程序障碍。

12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吉民申2081号

本院认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郭某某对生效的本案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但本案二审上诉人是吉大二院,郭某某二审并未上诉,并未提出上诉请求,且本案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对郭某某此次申请再审的费用项目并未改判。因此郭某某的再审请求已经超过了本案二审的上诉请求,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郭某某提出的再审请求不应予以审理。综上,郭某某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1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吉民申213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时阳、刘艳系对生效的本案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但本案二审上诉人是人财保险松原公司,上诉的理由主要是一审判决计算错误,并未对时阳、刘艳的误工费、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交通费提出异议。时阳、刘艳二审并未上诉,并未提出上诉请求,且本案二审判决只是纠正了一审的计算错误,并未对时阳、刘艳的误工费、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交通费进行调整。本案如进入再审程序,将适用二审程序审理,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再审审理范围不能超出原二审的上诉请求,而时阳、刘艳的再审请求已经超过了本案二审的上诉请求,因此时阳、刘艳的再审请求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时阳、刘艳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时阳、刘艳主张一审剥夺其辩论权,但其一审两次庭审均参加并充分发表了意见,一审虽未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但并不属于剥夺其辩论权。综上,时阳、刘艳的再审申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1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豫民申8716号

本院认为: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即当事人认为一审生效文书有错误申请再审的,再申请求不应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或生效文书认定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认为二审生效文书有错误申请再审的,再审请求不能超过上诉请求。本案中,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柿园张村3组189号”邮寄给申请人柴松林,邮件被退回后,一审法院又于2017年11月8日发出纸质版送达公告和在魏都区法院官方网站上发出送达公告,送达公告均明确写着“向柴松林公告送达(2016)豫1002民初字第5036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共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柴松林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基本事实和权利义务认定的认可,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未改变本案的侵权事实认定,亦未加重柴松林承担的义务。因此,二审判决在上诉人许昌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范围内审理并无不当,柴松林提起再审系超出了再审审查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15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甘民再27号

本院认为:首先,从程序上,张宏在一审中即提出要求金凯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为张宏与秦州四建事实劳动关系已经成劳人仲案字【2013】第9号裁决书确定并生效,对张宏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秦州四建提起上诉,张宏未上诉。二审诉讼中张宏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再提出要求金凯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张宏在再审期间又提出该项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因再审审查的是原生效判决是否有误,而本案二审判决因张宏未提出上诉请求,对于金凯宁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未进行审理,张宏在再审中提出该项诉讼请求,超出了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依法应当不予审理。


当事人原审未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答:

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只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过原审诉讼请求,其为支持自身再审请求提出的新的事实与理由应当纳入再审审理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现任庭长郑学林在2011年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提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提出原审没有提出过的理由,是否应予审查,是实践中反映较多的问题。对此,应根据该理由的性质,区别对待。如果该理由属于当事人抗辩事项,如诉讼时效问题,因当事人未在原审提出,不予审查。如果是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事项,如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效力、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等,应当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王朝辉法官对此亦持肯定态度,认为当事人在提出再审时再审请请求不能超过原审请求,当再审请求不超出原审请求时,作为支持该再审请求的再审事由和理由均在审查范围之内,无论当事人在原审中或者再审申请时是否主张该理由和相对应的再审事由。参考王朝辉《民事再审事由的体系展开与程序效力》,载《法律适用》2020年20期。


3.(2021)藏民申28号、(2019)鄂民申4502号、(2018)鄂民申3257号亦持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