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审查可能包括以下案件处理结果:
1.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裁定再审。
3.裁定准予撤回再审申请。
4.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5.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1],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包括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2.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再审期限。
3.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再审事由范围。
4.其他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
1.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
2.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四、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的法律后果?
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2]之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3]之规定,应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条[4],裁定终结审查的情形包括: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
(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其中,《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三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一十七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