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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闻研究 | 二审、再审案件中,律师如何对“原审查明事实”提出有效异议?

2026-05-27 70


在二审、再审案件庭审中,有一个小小的环节——法庭会询问“对原审查明事实是否有异议”,很多时候我们听到的都是没有异议或者现场才匆匆查看、很难提出异议。但这个小小的环节其实非常重要。本文旨在结合实务经验,探讨在此类案件中重视并有效提出事实异议的必要性与方法论。


为何必须重视对“原审查明事实的异议”?


我们曾经在一个再审案件中,作为再审申请人代理人提出一项异议时,法官说你们二审已经确认过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了……此时如果想要推翻,则需要夯实的证据以及花费大量精力,甚至无功而返。我们代理的另一个再审案件,其中涉及某工程的竣工时间,在前案中查明竣工时间为2023年,其实我们认为2022年就竣工了,但当时的案件这一点不是重点,甚至晚一点可能更有利,因此我们的当时没有提出异议。但到了我们的案件中,该时间点却成了对方是否供货的重要时间点,此时我们主张2022年已经竣工,之后不可能再供货,对方二审就以前案生效判决查明事实的该句话获得成功。因此,对“原审查明事实的异议”不能轻视。


如何对“原审查明事实”提出有效异议?


举几个真实的案例:


案例一、法院查明“2021年6月25日,城市更新公司与xx设计院有限公司就案涉土地83766平方米面积之外的室外配套及门前广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的确签订了该份合同,也的确是涉及室外配套及门前广场,乍一看,这个表述是不是没有问题?但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是否在案涉土地83766平方米之外又委托了其他工程,对方就是想用这份合同来证明这一点,但合同本身是没有任何一处能看出来是在“案涉土地83766平方米之外”的。如果未提出异议,则我们可能自认了一个不利事实。


我们对此的表述是:“一审判决书第10页第3段第2行应删除‘案涉土地8376平方米面积之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针对室外配套及门前广场来签订的,但并非土地面积之外。”这样一方面更正了客观事实,另一方面也无形中向法庭强化了我方观点。


案例二、与案例一相对应的,是很多判决书在查明事实部分会有遗漏,如遗漏我方重要证据,或者是摘录合同条款时未摘录对我方有利的条款。此时,我们提出异议,则第一时间让法庭注意到对我方有利的事实。


案例三、法院查明事实中包含了其裁判思路等,这部分往往都“大有可为”。法院查明“关于案涉脚手架工程的造价,原告主张为50,045,850.45元,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并主张超期费用。经审查,原告主张的费用计算为其单方所为,并未得到被告方认可。对于是否存在超期,双方均未能提出确凿证据,在已生效的判决和调解中,钢管租赁还日期均超出合同约定工期的合理期限,但难以确定具体日期。现工程已竣备,脚手架现场已不复存在,不具备现场勘验和鉴定条件,鉴于原、被告在合同实际履行中由原告支付脚手架、钢管等材料租赁费的事实,经咨询相关具备造价资质人员,以现有证据为基础,考虑到实际履行和建筑市场的惯例,酌定案涉工程为……”


我们对此提出异议:


1.一审判决书第11页最后一段第3行句号之后关于是否存在超期的说法错误。XX公司提供了有时间水印的现场照片和施工日志、混凝土检测报告等,印证了案涉工程并未超期的事实。另外,出入库记录也显示,最后一次出库钢管等是在2020年10月18日,之后就只有归还入库记录。可见在2020年10月18日之后没有新增脚手架搭设,且该时间能够与XX公司的拆除时间对应,最后搭设时间后1个月左右完成浇筑开始拆除。如果存在超期情形,x公司、徐xx也不可能是在XX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才提出超期费主张,且还对脚手架拆除时间一无所知。


而且在一审2023年11月21日笔录第6页最后1段,法院明确x公司对超期时间、损失范围承担举证责任,x公司仅提供一张单方制作的明细表,表中记载的脚手架搭拆时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第11页倒数第2行“实际履行中由原告支付租赁费”明显错误,实际支付过租赁费的是x公司。XX公司是按照《脚手架承包合同》向x付款,是在徐xx请款后支付,x公司均未表示钢管不由其租赁。


3.第11页最后一行“经咨询相关人员”开始到这段结束,这部分内容显然不是查明事实,且法院的此项酌定没有任何依据,更是法院完成了x公司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于法无据。


可见,提出有效异议,绝非简单声明“对原审认定事实有异议”,而是一项需要精准、细致、有说服力的系统性工作。


第一步:精准识别与剖析原审事实认定中的问题。


律师应像“体检医生”一样,对原审判决书“本院查明”部分进行逐字逐句的审视,甚至是反复多次的核对、推敲和思考。常见问题包括:1.事实认定错误;2.事实认定遗漏;3.证据采信逻辑瑕疵:采信了证明力弱或存在瑕疵的证据作为认定主要事实的依据,而对证明力更强的证据未予说明即不予采信。4.事实描述模糊或存在歧义:使用“可能”、“大概”等不确定词汇,或陈述的事实逻辑上无法推导出后续的法律认定。


第二步:构建层次分明、理由充分的异议理由。


针对识别出的问题,异议必须具体、明确,并附有坚实理由。1.针对事实错误或遗漏:直接指出原审认定与在卷某份证据(最好能明确卷宗对应页码)的哪部分内容相矛盾,或指出哪一重要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未被原审判决记载。2.针对证据采信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规定,论证原审未对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矛盾点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片面采信了某一证据,或者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违背了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3.针对模糊认定:阐明该模糊认定如何导致法律适用环节产生多种解释可能,进而影响裁判结果的唯一性和正确性。


综上,对原审查明事实提出异议,是二审、再审案件中一项极具技术含量和专业价值的工作。它要求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证据法功底和敏锐的事实洞察力,更要有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程序问题有机结合的宏观策略思维。我们自身在处理对原审查明事实的异议时,也往往需要多次、精细的打磨,在一次次的推敲中才能将那些隐藏的错误揪出来。希望大家都能通过善用“对原审查明事实的异议”获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