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持工资欠条起诉可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李某与某俱乐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某俱乐部向李某出具欠条,载明某俱乐部欠李某赛季绩效工资及奖金,并承诺于两个月之内支付。因某俱乐部逾期未支付,李某向审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俱乐部支付所欠工资及奖金。
审理法院认为,某俱乐部与李某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李某以欠条为据直接向审理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应当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审理法院判决某俱乐部向李某支付欠付工资及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国家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该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之外,明晰了体育仲裁的范围。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程序。为及时、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持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无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案裁判依法将运动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纳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支持运动员关于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及时有效保障运动员劳动权益,有助于运动员人才队伍稳定,促进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
劳动争议案件虽然广义上属于民事案件,但其处理程序与普通民事案件存在很大差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采取“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处理模式,但“仲裁前置”也有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欠条和仅就劳动报酬达成的调解协议作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这两类案件可以直接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无需仲裁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分别规定各自可仲裁的纠纷范围,律师提醒各位实务中根据具体的纠纷类型选择适用不同的仲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列明的体育仲裁范围: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体育仲裁:(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