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分享链接

体育与法律 | 未成年运动员劳动关系的认定

2023-08-24 261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只要招用单位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备人身、经济从属性等劳动关系特征,应当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案例之六


未成年运动员劳动关系的认定 

—— 雷某与某体育公司合同纠纷案


微信图片_20230824111354.jpg


基本案情


雷某(未满十六周岁)之父代其与某体育公司签订《合约书》,约定:雷某成为某体育公司的台球合约选手,某体育公司承担雷某在培训基地的教育培训、比赛交通等费用及运动器材;雷某不得与其他公司、团体签订类似合约,参加所有赛事及活动必须由某体育公司统一安排,并佩戴指定的产品标识,使用某体育公司提供的球杆等产品,所获奖金双方各占50%,如违约则退还所有费用。

后某体育公司与案外人解除了培训基地的投资合作协议,雷某未再参加任何培训及公司安排的比赛活动。雷某以无法享受培训、某体育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某体育公司支付违约金。某体育公司以雷某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违约在先为由,反诉请求判令雷某返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平均分配雷某自行参赛所获奖金。



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雷某签订合同时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受体育单位招用的资格。某体育公司作为招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雷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雷某与某体育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及履行状况均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组织性、从属性、有偿性等条件,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典型意义


微信图片_20230824111354_1.jpg


国家促进和规范职业体育市场化、职业化发展。运动员与其接受训练、代表参赛的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只要招用单位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备人身、经济从属性等劳动关系特征,应当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情况,不简单适用“外观主义”审查,重点审查未成年运动员与招用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管理事实和从属性特征,有利于充分保障未成年运动员的合法权利,打牢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根基,促进职业体育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律师说法


笔者想探讨的问题是在2023年1月1日施行《体育仲裁规则》后,类似有关运动员的劳动关系纠纷是否可以交由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

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的规定,已经明确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

但《体育仲裁规则》第四条第一款又规定“当事人共同将纠纷提交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那么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在双方的合同中约定劳动争议纠纷由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管辖是否可行?从理论上说是可行的,但对体育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而不是像劳动仲裁一样可以逐级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事实上剥夺了各方的诉讼权利,因此应当将劳动争议视为专属管辖,不能由双方约定管辖机构。


案例相关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