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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闻研究 |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重要条款解读与合规建议

2026-06-29 23

目前,大量的用人单位聘用了相当数量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其中部分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务合同”或类似协议,用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026年5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公布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对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的行为提出了系统性的规范要求,涉及用工协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多个核心环节。


在上述背景下,对于存在雇佣超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而言,如何全面、有效地做好超龄劳动者用工的合规工作,将现有的超龄劳动者用工管理平稳、合法地过渡到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轨道上,从而避免潜在的劳动争议、行政处罚及法律风险,保障公司合法稳定经营,是目前人力资源的重点工作。本文将围绕《暂行规定》中的相关重要条款,为您进行逐一分析与解读,并给出一定的合规建议。

第一部分 重要条款解读

一、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加班安排


《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规,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与休息,并原则上不安排其加班。若确需安排加班,则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加班程序、限制及工资报酬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具体标准分别为不低于150%、200%和300%。


此前,大部分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下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实践中存在非常大的争议,但自2026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不仅在程序上需与普通劳动者一致,在实体上更须足额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再无任何争议。任何拒不支付加班费或加班费低于法定标准的约定,均违反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针对《暂行规定》该条款,用人单位必须立即着手审查并调整超龄劳动者的工时管理制度,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并建立清晰的加班申请、审批及加班报酬核算支付流程,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否则将面临工资支付违法及劳动监察查处的风险。


二、关于劳动报酬标准与支付保障


《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规定确立了超龄劳动者享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刚性要求。因此,用人单位目前与超龄劳动者约定的任何计酬方式(如按日、按项目结算),其折算后的月收入均不得低于南京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以实物抵薪等做法,在《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后将直接构成违法。

针对《暂行规定》上述条款,用人单位需立即核查所有超龄劳动者的薪酬标准是否达到当地最低工资,并确保薪酬结构、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完全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强制性要求,以规避欠薪引发的行政责任与劳动争议。


三、关于工伤保险的强制参保与待遇保障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该条款是《暂行规定》中用人单位义务最为明确和严格的部分之一,这直接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通过部门规章明确延伸至超龄劳动者群体。自《暂行规定》正式施行之日起,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将成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若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则可分散风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若用人单位未参保,则所有工伤待遇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将全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法律风险巨大。


针对《暂行规定》该条款,用人单位必须在《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前,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沟通,明确超龄劳动者参保的操作流程,确保在2026年7月1日后能够及时、全员地为超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这是防控重大用工风险的核心环节。


四、关于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区分处理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龄劳动者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上述规定对超龄劳动者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采取了“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的原则。对于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其既得待遇不受继续工作影响。关键在于对“未享受”相关待遇的劳动者:第一,用人单位并无强制参保义务,是否继续参保取决于劳动者个人选择或双方协商;第二,若经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则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相关义务。


针对《暂行规定》上述条款,用人单位需立即对全体超龄劳动者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与相关劳动者就社保缴纳事宜进行协商,明确权利义务,确认是否需要缴纳;对于需要缴纳的超龄劳动者,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责,避免因社保费用扣缴不清引发纠纷。

第二部分 合规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为协助用人单位顺利应对《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实施,实现合法合规用工,百闻提出如下合规意见与建议:


一、全面进行用工关系梳理与协议重构


《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立即对目前公司的全部超龄劳动者进行系统梳理,并全面审查之前签订的“劳务合同”等协议内容,对于不符合《暂行规定》规定的部分,应及时调整修改,并在2026年7月1日新规生效前,与所有在职超龄劳动者就新的用工协议进行协商并完成签署,确保新规生效后所有用工关系均有合法协议覆盖。


二、建立健全配套内部管理制度


1.工时与考勤管理:建立针对超龄劳动者的独立或专项考勤制度,严格记录其工作时间。设立严格的加班审批流程,所有加班必须经劳动者确认及公司审批,并据此准确核算、足额发放加班工资。  


2.薪酬福利管理:确保薪酬核算系统能够依法覆盖超龄劳动者,其月度应发工资必须首先满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财务支付流程必须保证劳动报酬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至劳动者本人账户,杜绝延迟或克扣。


3.社会保险管理:

(1)工伤保险:指定专人负责,在新规生效后立即为全体超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

(2)养老与医疗保险:设立社保状态台账,记录每位超龄劳动者的待遇享受情况。对于需要协商继续参保的,保存好书面协商记录,及时办理参保。


4.安全生产与健康保障:结合《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评估超龄劳动者岗位的劳动强度与安全风险,必要时进行调整;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三、风险预警


1.行政处罚风险:若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工资支付等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将面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的监察、责令支付及加付赔偿金等处罚。


2.劳动争议风险: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发生的争议,超龄劳动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申请仲裁。用人单位应保存好所有用工管理过程中的证据材料,如用工协议、考勤、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费凭证等。


3.工伤赔付风险:如前所述,未依法参保工伤保险是最大的单点用工风险,用人单位必须将此作为合规工作的重中之重予以落实,确保全员工伤保险依法参保。


总结而言,用人单位应对《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施行给予高度重视。合规工作的核心在于:以“书面用工协议”为基石,以“保障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为底线,以“强制参加工伤保险”为关键,系统性地梳理、调整和完善现有用工管理体系,以确保在2026年7月1日新规生效时,公司用工管理全面合规,实现稳健运营。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

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56号

发文日期:2026年05月10日

施行日期:2026年07月01日


(2026年5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令第56号公布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本规定。

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应当按照职责,优化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协同,共同做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经验等,提供适合超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就业意愿的超龄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超龄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完成劳动任务。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第七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工协议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 用工协议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的,用工终止。

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工协议的,用工终止。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者计酬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 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超龄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执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规程和标准,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优化经办流程,为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完善适老化设施设备,为超龄劳动者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超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监察。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会依法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害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超龄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