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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聚焦 | 从“中介费”到“服务费”,再审判决重新定性

2025-12-29 13

生效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涉行业:中介合同

关键词:民事诉讼;中介合同纠纷;中介报酬


01

案例概述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程居间合同》,约定由A公司引荐B公司承接某工程项目,B公司随后向A公司大股东刘某汇款100万元。后因项目未实际施工,B公司认为A公司未能履行中介义务,主张该100万元为中介费故起诉A公司返还100万元。一审二审均认定该100万元属于中介费,判决A公司在扣除必要费用后返还剩余款项及利息。百闻律师经过两年半的时间成功通过再审申请得到改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事实并采纳新证据后认定案涉100万元系B公司支付给某工程项目相关人员的服务费,并非支付给A公司的中介报酬,A公司无需返还。


02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3日,A公司(甲方,中介人)与B公司(乙方,委托人)签订《工程居间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负责就镇江某工程项目引荐B公司给项目的建设单位(开发公司)。并约定:居间成功是指B公司与建设单位就该项目签订书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并实际全部完成施工任务;A公司的居间报酬为工程承包施工合同金额的2%,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当日先期给付中介费100万元;建设方要求的工程让利(或造价下浮)和服务费另行支付;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施工前后与建设方及建设方人员发生的任何费用。彼时刘某系A公司大股东,胡某系B公司董事长,赵某系某工程项目负责人,马某系工程部负责人,朱某系项目中间人。2017年5月22日,B公司向刘某账户汇款100万元,汇款凭证注明的款项用途为“刘某向B公司借款”。2017年5月23日,刘某支取了该100万元。2017年5月24日,刘某将100万元支付给朱某,朱某向刘振江出具《收条》。2017年5月26日,在A公司的介绍下,开发公司(发包人)与B公司(承包人)签订《建筑安装工程二期施工合同》。当日,B公司向开发公司支付保证金500万元。此后,开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安排B公司进场施工。


2019年3月26日,B公司首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及刘某退还中介费100万元。A公司提起反诉,要求B公司支付其中介费10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B公司表示,双方5月15日签订居间合同后,B公司5月22日向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转账100万元,后因实际建设单位开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A公司未能按约安排B公司于2017年8月进场施工,其中介未成功,故A公司应当退还中介费。A公司则主张案涉100万元系B公司委托刘某支付给建设方的服务费。因有意向承包某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并非只有B公司一家,且B公司只有二级资质,所以胡某在与赵某沟通后,委托刘某代为支付服务费100万元给赵某等三人以获取承包机会。一审法院认定,案涉100万元系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中介费,并非B公司委托刘某个人向建设方支付的好处费,A公司应当在扣除其从事中介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向B公司退还居间费95万元及利息,并驳回A公司的反诉请求。A公司及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公司及刘某委托本所申请再审。我方代理A公司和刘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期间我方与刘某沟通搜集大量新证据,证明刘某代表B公司和马某、朱某商谈B公司给赵某三人服务费的事实、B公司知晓并认可上述商谈行为的事实,并通过结合原审证据共同证明案涉100万系支付给赵某等三人的服务费。最终使得再审法院认定案涉100万元系B公司支付给赵某等三人的服务费,完全推翻一二审法院关于案涉100万元性质的认定。


03

案例评析

本案难点颇多。其一,本案诉讼程序复杂,本案申请再审后由江苏省高院提审,后二审改判,最终完成诉讼目标,切实发挥了再审审查程序的重要功能。其二,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100万元款项的性质认定。再审期间,百闻律师通过搜集新证据,多次分析会诊组织模拟法庭,成功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该款项系B公司为获取工程项目而委托刘某支付给建设方相关人员的“服务费”,与中介报酬无关。在中介合同及建设工程案件中,款项性质的认定不能仅依据合同和支付凭证,更要深入审查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背景及资金最终去向,综合全案证据作出判断。再审改判彰显了法院对证据链完整性及当事人真实意思的高度重视,对代理涉及“中介费”“服务费”等合同具有参考价值。其三,本案在再审申请书中直击痛点且善用法律意见。面对一二审判决书中对我们不利的论点,申请书中并未回避,而是予以直接的回应,以此引起法官的重视。此外,对于申请书中不便于拓展的部分形成了多份专题意见,使得申请书论点明确清晰,不显冗余。再审的成功体现了百闻律师对证据细节及法律知识的把握,成功为委托人挽回了损失。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条、第961条、第962条、第963条、第9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