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两聚一高”精神,促进企业依法创新发展,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依法治省办公室、省司法厅、省信用办公室和省企业法制工作协会等部门,组成专家宣讲团赴南京市溧水区等六市(区)开展“送法送政策进企业”系列活动,徐小兵律师受邀分别在南京市溧水区、高邮市为两百多名企业界人士作了合同管理五大核心风险的专题授课,本文系根据上述授课内容整理形成。
本文通过百闻律师代理的三个重大、疑难、复杂商事诉讼成功案例对合同管理五大核心风险——收款不能、举证不能、过期失权、合同缺陷、决策意识进行识别,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介绍五大核心风险防范。
关键词 商事诉讼、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企业生产、经营大多与合同管理风险相关,合同管理风险是企业最基本的风险,也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只讲五大核心风险是不求面面俱到,只抓主要矛盾,所讲五大核心风险均为基础性、多发性风险,力求在有限时间内掌握更有价值的合同管理风险知识。
三类企业尤其要注意合同管理问题:(一)企业规模大。规模越大风险发生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越大,规模大的企业对合同风险管理的需求会更为迫切。(二)企业发展快。风险发生时后果的严重程度往往是和速度成正比的,我们可以做个类比:步行的行人自己摔倒,后果可能并不严重;而奔驰的机动车出事故,后果往往就严重了;当飞行的飞机出了事故,后果就是灾难性的。(三)企业管理差。这类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差,风险发生率高,企业陷于风险,就不能取得很好的发展。企业家需要树立科学的合同风险管理意识,了解五大核心风险,掌握风险知识、基本防范,降低企业风险发生率,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百闻律师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以代理二审上诉 和申请再审案件为特色,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的成功案件有数十起。百闻律师致力于为委托人赢得诉讼,同时注重总结诉讼经验,为我们的客户提供风险防范的个性化建议。每个案件结案后,我们都会有精心制作《律师建议暨风险提示》。
授课选取的三个案例均为团队近期办结的成功案例,五大核心风险来源于三个案例《律师建议暨风险提示》的总结概括,具有普遍适用性和较强时效性。三个案例的共性是:(一)重大、疑难、复杂。表现在:1.标的大,其中两个标的超亿元;2.影响大,其中一个案件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数亿元合作项目成功与否;3.争议大,其中两个案件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完全相反。(二)审级级别高。都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行政辖区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苏省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标的额分别为5亿元、3亿元。(三)代理期限高效。其中两个为三个月内办结。(四)均为合同纠纷。分别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场地租赁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江苏某大型施工企业在河北省唐山市承建超二十万立方米商业综合体项目,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超亿元、工程停工超一年后,施工企业聘请团队作为其代理律师参与纠纷处理。面临的处境及应对:1.由于工程价款不能收回,导致材料款无法支付,被多个材料供应商起诉。为争取时间,并减小损失,建议委托人积极应诉。2.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不一致。备案合同中约定向唐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补充协议中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合考虑诉讼保全、地域性风险等因素后,建议委托人选择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同时,团队也充分考虑到这样的选择是有巨大风险的,如果发包人提起管辖异议,有可能导致我方起诉被驳回、财产保全无效等严重不利后果,但这是在当时的条件下被迫作出的一个相对更好选择。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能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之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在发包人不能清偿其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委托人的工程价款是能够优先得到足额受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之规定,上述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由于工程停工时间较长,承包人未能及时主张权利,起诉时从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已超过六个月,优先受偿权有丧失风险。为此,团队不得不通过谈判的方式与发包人协商将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迟延,以最大限度降低优先受偿权丧失风险。4.诉讼成本巨大,仅工程价款鉴定费即达到两百多万元。团队在充分做好诉讼准备的前提下,积极为案件调解创造条件,最终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节省了数百万元诉讼成本,大幅缩短了纠纷解决时间。
(二)场地租赁合同案例。承租方长期拖欠巨额租金,出租方起诉要求承租方支付租金,并以欠付租金为由行使约定解除权。由于出租方将100多亩场地交付承租方时并未索取交付凭证,承租方在一审诉讼中否认出租方已将场地交付的事实。由于场地闲置荒废了较长时间,杂草丛生,根本无法看出其曾经作为停车场使用,无法认定承租方是停车场使用人。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出租方败诉,团队作为上诉人出租方代理人,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参加庭审。通过细致的前期工作,团队收集了两个重要证据:1.公证获取承租方使用案涉100多亩场地期间的Google卫星照片数张,照片清晰地显示了案涉场地作为停车场使用期间的车辆停放情况;2.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取到刑事案件卷宗中对承租方场地管理人员《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数份,笔录记载了承租方场地管理人员对案涉场地进行管理的事实。依靠上述新证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改判支持出租方诉讼请求,出租方拿回了巨额租金,并顺利收回场地使用权,为数亿元重大项目合作扫清了障碍。
(三)股权转让合同案例。这是一起涉及到某集团公司多家关联公司股权整体转让、股权转让款超2亿元的交易,股权转让合同非常简单,主文内容不足三页纸,约定解除权条款都是空白。因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出让方诉至法院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返还股权,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出让方的诉讼请求。团队作为出让方代理人参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二审审理,经过激烈对抗,二审改判出让方胜诉。就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定解除权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团队对此专门撰写了论文,该论文已被收录至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专著中。如果股权转让合同中就约定解除权作出约定,可能会大大地降低纠纷发生的概率,即使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也会容易得多。

(一)收款不能。这是所有风险中的终极风险,也是最大的风险,在上述三个案例中均有所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案例中体现为工程价款不能收回,在股权转让合同案例中体现为股权转让款不能收回,场地租赁合同案例体现为租金不能收回。
(二)举证不能。最为典型的是场地租赁合同案例,出租方因为不能就其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将100多亩场地交付承租方的事实进行举证,导致一审败诉;二审胜诉主要依靠出租方获取了场地已交付承租方的新证据。
(三)过期失权。最为典型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由于承包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面临丧失风险,后果严重。
(四)合同缺陷。最为典型的是股权转让合同案例,如此重大合同连约定解除权条款都不具备,合同相对方的违约风险和纠纷难度成倍增加。
(五)决策意识。上述三个案例均能够体现决策者对风险的重视程度不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中工程价款长期不能收回时未及时主张权利,场地租赁合同案例中交付场地时未索取交付凭证,股权转让合同案例中约定解除权等重要条款缺失等均能从不同方面反映决策者风险意识的缺失。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业务至上,忽视风险;2.熟人交易,轻视风险;3.条件不足,被迫接受;4.知识不足,不知风险。

(一)收款不能风险防范。收款不能一般分为客观不能和主观不愿两种。客观不能是指交易对象丧失履约能力,导致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主观不愿是指交易对象信誉较差,拖账、赖账。主要防范措施包括:对交易对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了解,需特别关注其资产是否有担保、查封等权利限制。对交易对象信誉进行调查了解,包括向和交易对象有过业务往来的人进行询问了解,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示信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涉及诉讼、执行信息,通过税务部门了解涉税信息等。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在交易对象资信较差、交易标的较大的情况下,要求提供必要担保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的规定,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二)举证不能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在民事诉讼中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是要败诉的。《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民诉法》第二百条关于应当再审的十三项法定情形中有五项与证据有关,分别是: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及时取得已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做到过程留痕。且需要注意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民诉法》关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在事后或者诉讼过程中再去收集证据的情况下,收集不能的风险较高,且往往需付出高昂的成本。
(三)过期失权风险防范。过期失权是指某项权利,经过一定期限后权利人即不再享有。对该风险防范原则上需要做到:(1)专人把关;(2)及时主张权利。归纳起来,常见的过期失权风险点主要有:
序号 | 名称 | 期限 | 法条索引 | 条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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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胜诉权(一般诉讼时效) | 3年、20年 | 《民法总则》第188条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2 |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 | 3个月、1年、5年 | 《民法总则》第152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3 | 法定代理的追认权 | 1个月 | 《合同法》第47条第2款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4 | 无权代理的追认权 | 1个月 |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5 | 债务人侵害债权时债权人撤销权 | 1年、5年 | 《合同法》第75条 |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6 |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 | 5年 | 《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 |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7 | 胜诉权(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时效) | 4年 | 《合同法》第129条 |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
8 | 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 | 约定或2年 | 《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 |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9 | 赠与人撤销权 | 1年 | 《合同法》第192条 |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10 |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 | 6个月 | 《合同法》第193条 |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
11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6个月 | 《合同法》第2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 《合同法》286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
12 |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 6个月或约定 | 《担保法》25条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13 | 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 | 6个月或约定 | 《担保法》第26条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14 | 保险索赔 | 2年、5年 | 《保险法》第26条 |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15 | 著作权侵权的救济 | 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
16 | 商标权侵权的救济 | 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
17 | 专利侵权的救济权 | 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 |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
18 | 公司决议撤销权 | 60日 |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 |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19 | 股权回购请求权 | 90日 | 《公司法》第74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债权人请求提供担保权 | 30日、45日 | 《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21 | 债权人会议决议撤销权 | 15日 | 《企业破产法》第64条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
22 | 未受领的破产提存财产领取权 | 2个月 | 《企业破产法》第118条 |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
23 | 未决债权提存分配额领取权 | 2年 | 《企业破产法》第119条 |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
(四)合同缺陷风险防范。合同缺陷风险是指因缺失必要或者关键合同条款引发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一般条款包括:(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的方法。这些只是合同的一般条款,并非强制需要,实践中可以根据交易情形来量身定做自己的合同。但正如上述案例揭示的,对交易达成,以后维权有重要意义的合同重要条款,一定不能缺失。
(五)决策意识风险防范。企业决策意识对企业风险防范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企业只有具备风险防范的意识,才能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注意防范风险。前面所谈到的案例,就根本原因而言,是由于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导致的。企业风险防范意识的总体原则,需要遵循安全与效益兼顾的原则。很多时候,企业的决策是一个衡量的过程。有时候,企业往往为了提高效益,就忽略了安全,但如果风险爆发,这反而会影响效益。当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不能一味地注意安全,夸大风险危害,这往往会由此不能很好地抓住发展机遇。另外,企业最基本的是不能犯低级错误。若犯了低级错误,以后起诉到法院,就没办法找到依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维权也很困难。


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江苏省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中共江苏省委政法委员会法律专家库成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省级律师调解员、江苏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法律专家、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江苏省总商会)律师顾问团顾问律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人民调解咨询专家等行业和社会职务。
徐小兵律师曾获江苏省优秀律师、江苏省律师优秀共产党员、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创先争优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和表彰。
徐小兵律师及其所在的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商事争议解决业务,尤为擅长受聘担任申请再审程序再审申请人、二审程序上诉人代理人。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参与代理的成功案例超过四十件,以代理再审申请人、上诉人获得改判为主,其中不乏改判标的超亿元的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