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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聚焦 | 江某与陈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5-11-12 18


生效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涉行业:民间借贷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延期;诉讼时效中断


01

案例概述

江某与陈某、刘某之间相熟,陈某、刘某于2010年向江某借钱,2012年、2014年、2016年分别用续借的方式延长借款时间,由于到期没有还款,双方发生纠纷。原一审判决陈某向江某承担还款责任,后二审判决认定2016年的借条并非2010年借条的延续,要求江某额外证明2016年借条款项的交付,因江某未能证明,故改判陈某不承担还款责任。百闻律师经过两年半的时间成功通过申请再审得到改判,江苏省高院再审判决由陈某、刘某承担1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使江某与陈某、刘某这一持续十多年的借贷关系得到确认,挽回了损失。


02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6日,储某(江某岳母)从其工商银行账户向陈某账户转账200000元,2010年2月5日,储某再次向陈某转账900000元,同日陈某、刘某向储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陈某、刘某向储某借款人民币110万元整,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2月5日。2012年2月5日,陈某在该借条下方书写“以上借款延期,日期为2012.2.5-2014.2.5”。2014年2月5日,陈某在借条背面书写“以上借款延期,日期为2014年2月5日-2016年2月5日”。2016年1月30日,陈某向江某出具借条,载明陈某向江某借款人民币110万元整,月息2万,借款时间2014年1月15日起。一审中,储某表示,其仅为110万元出资人,与陈某、刘某并不相识,因后续江某联系不到刘某,故后面的借条刘某均未签字。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后并未在借条上签名确认,江某也无证据证明刘某对借款延期是同意的,故刘某的还款责任已经免除。一审判决陈某归还江某本金及利息,对刘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主张2016年1月30日借条与2010年2月5日借条之间并非延续性,而是两笔借款,而江某并未交付2016年1月30日借条约定的110万元,故江某无权要求陈某还款。且2010年2月5日借条出借人为褚某,该笔借款至2016年2月5日已到期,至江某提起诉讼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江某亦无权要求陈某还款。二审法院最终认定2016年的借条并非2010年借条的延续,而江某除了出示2016年借条外,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已交付,故改判驳回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方代理江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期间我方与江某沟通搜集大量新证据,证明另案中陈某认可江某通过褚某向陈某出借款项的事实、江某与陈某存在将多年前的借款进行到期延展的交易习惯,最终使得再审法院认定2016年1月30日借条系2010年借条的延续,且我方再审提出江某对陈某的诉讼时效中断同样导致对刘某的诉讼时效中断,使得一审未判决承担责任的刘某与陈某一并向江某偿还本金110万元及利息,既帮助了江某取得胜诉判决,又增加了江某未来债权实现可能性,取得了非常好的代理效果。


03

案例评析

本案难点颇多。其一,本案诉讼程序复杂,本案经一审、二审,后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最终完成诉讼目标,切实发挥了再审审查程序的重要功能。其二,本案对江某对陈某的诉讼时效中断同样导致对刘某的诉讼时效中断提供了裁判思路。其三,本案对于民间借贷事实的认定提供了裁判思路,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类似的民间借贷案件。大多数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具有统一的格式或归档,这就要求法院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聊天记录等证据查明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此基础上对借贷事实作出准确认定。再审的成功体现了百闻律师对证据细节及法律知识的把握,成功为委托人挽回了损失。本案的再审判决不仅纠正了原审法院对诉讼时效中断规则及交易习惯认定的偏差,更彰显了司法实践中对证据链完整性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审慎考量。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采信,法院确认了当事人之间长期形成的续借交易习惯,为民间借贷案件中“隐性债权”的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675 条、第 676 条(本案适用的是 1999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06 条、第 207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 29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