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2月26日至27日期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二十二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在湖南长沙顺利召开,本次论坛以“聚焦民法典时代的法律变革与机遇”为主题。江苏省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小兵应邀作为与谈嘉宾就“对《民法典》物权编中质权相关规定的思考”问题进行发言。现将徐小兵主任发言内容整理、分享出来,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线上、线下的各位嘉宾、同仁、朋友,大家下午好,我是江苏省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徐小兵律师,来自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围绕“《民法典》物权编中质权相关规定的思考”议题,前面三位嘉宾作了非常精彩的发言,对此我的观点是民法典时代质押将走向扩张,我将从民法典质权相关规定对之前规则革新与坚持的角度来阐述我的观点。
《民法典》质权篇章共计22个条文,其中第425条至第439条是关于动产质权的规定,第440条至第446条是关于权利质权的规定。我们在思考质押扩张这个问题的时候除了上述22个条文之外还需要考虑《民法典》其他篇章与此相关联的条文。
首先来看《民法典》对之前质权规则的两点革新。一是权利质权标的种类明确扩充,即《民法典》第440条第六项将《物权法》第223条第六项“应收账款”变更为“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二是流质有限解禁,关联条文为《民法典》第428条。这两点革新,前面三位嘉宾发言已有所阐述,我想补充说明的是权利质权标的种类明确扩充是一个很大的进步,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395条第七项关于抵押标的的规定是正向兜底,第440条第七项关于权利质权标的的规定是反向兜底。流质有限解禁,更好的平衡了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利益。权利质权标的种类明确扩充和流质有限解禁必将促进质押在交易中被更加广泛运用。
其次来看《民法典》对之前质权规则的两点坚持。一是对动产抵押、动产质押竞存时抵押权人、质权人平等受偿规则的坚持,关联条文为《民法典》415条。担保法对此采用的规则是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相关条文为《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物权法将该规则变更为按照登记、交付时间顺序平等受偿,相关条文为《物权法》第178条、第188条;民法典承继了物权法确立的平等受偿规则,质权人利益受到了平等保护,由此将促进质押在交易当中的运用。二是将股权继续作为权利质押标的,而非抵押标的,相关条文为《民法典》第440条、《物权法》第223条、《担保法》第75条。股权质押和抵押具有较高相似度,因此对于股权能否作为抵押标的有一定争议。质押与抵押最大的差异在于是否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而质押转移占有;不动产抵押经登记后生效,动产抵押经登记后对抗第三人,现行的股权质押亦需经登记方能对抗第三人,这与动产抵押相似,并且经登记后股权被限制转让,这与不动产抵押相似。《民法典》坚持将股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必将使质押在三大担保物权中的比重得到稳固和扩张。
鉴于民法典时代质押扩张的法律变革,我判断质押相关法律服务需求必将迎来大幅增长,这将是律师业务非常有价值的增长点。如质押规则制定和完善方面的业务律师将大有可为,目前已有的规则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如质押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的法律服务、质权纠纷争议解决等都需要律师参与。愿各位同仁在民法典时代的法律变革中抓住机遇,为强富美高新中国建设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