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虽然广义上属于民事案件,但其处理程序与普通民事案件存在很大差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采取“一调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处理模式,但“仲裁前置”也有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欠条和仅就劳动报酬达成的调解协议作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这两类案件可以直接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无需仲裁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分别规定各自可仲裁的纠纷范围,律师提醒各位实务中根据具体的纠纷类型选择适用不同的仲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列明的体育仲裁范围: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体育仲裁:(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