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条解读与评析】
本条意见内容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诉讼案件中解除合同的释明,二是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1)对于诉讼案件中解除合同的释明,本条意见规定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49条一致。释明的目的在于一次性解决纠纷,本条意见值得肯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36.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例如,基于合同有给付行为的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并未提出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人民法院同样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还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要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同时返还作出认定外,还应当在判项中作出明确表述,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当然,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辩论。
49.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参照本纪要第36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2)对于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不可抗力规则与情势变更规则不尽一致。
《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法律效果的规定,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合同解除后的效果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是赔偿损失,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和情势变更规则解除合同后,第一部分效果是一致的,即本条意见所称的相互返还原物或者折价补偿,第二部分效果有所区别,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时,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免责,相互承担己方损失,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时,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分担。
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规则与情势变更规则解除合同的方式并不相同,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解除合同时,解除权是形成权,依一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解除权是一项诉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解除(《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还规定了仲裁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