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注册制”,对上市公司采取更严格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遭遇民事索赔诉讼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此次新《证券法》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规定了证券发行注册制,乍看,发行人进入证券市场变得容易,不需要严格审核,但是实行注册制的基本原则是宽进严出,即强化了证券发行方信息披露责任,其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信息披露必须及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而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违规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三大类,与真实、准确、完整这三大信披要求大致对应。但笔者认为该规定仍过于笼统,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衡量标准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并且根据证券市场的披露违规的处罚实例,其涉及真实性(虚假记载)完整性(重大遗漏)的比较多,完整性(误导性陈述)的比较少。因为相较于对披露的真假和有无的判断标准,披露内容的准确性标准难以精准量化,正因如此,在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以后,很多上市公司对新的披露标准无法准确把握,存在着一定的适应期,特别是对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爱打擦边球的上市公司而言。在此期间的信息披露可能会存在着很大的违规风险,也必然导致其面临的民事索赔风险大大增加。例如,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已有四家上市公司因涉嫌误导性陈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3月15日,雅本化学、泰和科技和秀强股份等三家创业板公司先后发布公告称,其因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3月26日,延安必康也发布了其因涉嫌误导性陈述被立案调查的公告。此后,四家公司的股票价格都出现不同程度的下跌,虽然目前并未发生大范围的投资者索赔纠纷,但是可以预见的是,其虚假陈述行为只要一经查实,后续投资者必然会通过诉讼进行索赔。
2.建立证券代表人诉讼机制,上市公司面临的民事索赔数额大幅提高。
新《证券法》从司法程序层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即代表人诉讼。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考虑到中国证券市场对揭露信息的反应速度,一般情况下,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当天的可流通股数就是最大可索赔股数。并且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证券机构完全可以根据投资者的交易记录来确定其是否具备索赔资格。但是因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限制、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不完善、散户投资者维权成本过高等各方面因素,在很多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件中,在具有索赔资格的投资者当中,其真正提起诉讼的比例是很低的。例如,在五粮液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案中,两年的诉讼时效内仅有154名投资者向成都中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五粮液赔偿因其虚假陈述违法行为造成的1910万元的投资损失,而 2009年9月五粮液的股东登记人数将近47万。尽管不能武断地认为所有的股东都因为五粮液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但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人数占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人数的比例可见一斑。但按照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只要是具备索赔资格的投资者,都将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所代表,向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除非其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因此,该项规定司法实践真正得以施行,从上市公司而言,其面临的民事索赔额度将十分惊人,其面临的索赔规模将可能激增数十倍甚至数百倍。以方正科技案为例,截至2020年1月4日,方正科技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计1112件,合计诉请金额为1.77亿,其中已判决、已调解且已收到法院文书的案件共计631件,诉请金额为1.05亿,方正科技需赔付的金额合计4385.25万,按照方正科技定期披露报告显示,符合索赔条件的股东数大致有30万左右,如果由投资者自发起诉,截至2019年5月,起诉人数在两千人左右,最终赔付可能在一亿元左右,但是如果按照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标准进行赔付,方正科技的赔付数额最终可能超过数十亿。因此新《证券法》的施行对于目前的证券市场而言的不吝于一场换血式的改革,一方面很多上市公司很可能因一个小的违规行为而无力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濒临倒闭,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其也将逼迫上市公司提高自身风险防控,及时披露、有序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