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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闻研究 | 创始人必知:归入权——追回高管违规收益的法律利器

2026-08-25 1

#风险管理 #公司治理 #归入权 #公司法 #竞业限制


本文是一份面向创始人、控股股东及企业决策层的法律风险防控指南,聚焦公司治理中高管忠实义务与违规收益追索的核心议题,旨在帮助企业家理解并运用归入权制度,在关键节点守护公司合法权益。其中涉及的若干具体场景均源自实务中的常见纠纷类型,仅供制度解读与风险防范之参考。


创业路上,最令创始人痛心的,往往不是市场的残酷,而是曾经并肩作战的核心高管,带着公司的核心技术、团队和客户,另起炉灶,反戈一击。更令人无力的是,当你发现这一切时,他已经在外面赚得盆满钵满,而你似乎只能眼睁睁看着。但事实并非如此,法律赋予公司一把利刃,足以刺破这种困局——它叫“归入权”。


高管在外另起炉灶,收益能否追回?归入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它能追回多少金额?本文将逐一回应。


什么是归入权?

归入权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时,公司有权将其因此所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的法定权利。通俗地说,高管利用公司资源在外面赚的钱,公司可以依法“收回来”。


归入权为何是追索高管违规收益的“利器”?

创始人及控股股东在面对高管违规行为时,通常有两种追责路径:侵权赔偿诉讼和归入权诉讼。两者区别显著。


第一,归入权不以公司实际损失为前提。


侵权赔偿需要证明公司遭受了多少实际损失。但在许多场景下,公司损失很难量化——业务被转移了,损失了多少预期利润?技术被带走了,无形资产贬值了多少?举证过程极为艰难。


而归入权不同——只要证明高管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并且因此获得了收入,公司就可以要求将这些收入全部“收回来”。法院甚至可以根据行业平均利润率酌定归入金额,而不必精确计算公司的实际损失。


第二,归入权的举证门槛相对较低。


归入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高管违反了忠实义务且有所得。而侵权赔偿诉讼不仅要证明侵权行为,还要证明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举证链条更长、难度更大。


第三,归入权的诉请金额可能远超侵权赔偿。


高管在外经营竞争公司,其所得可能包括工资薪酬、股权分红、股权增值收益、外部投资溢价等。这些全部都在归入权的追索范围之内。在部分实务案例中,高管在外设立的竞争公司获得了外部投资机构的投资意向——一旦投资完成,其股权增值收益可能极为可观,公司也可以通过归入权诉讼争取追回该笔款项。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归入权?

1.同业竞争


高管未经公司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高管违背竞业禁止义务所得的竞业收入、报酬,公司均有权行使归入权。


2.篡夺公司商业机会


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将公司重大业务订单或核心客户资源转移至其在外设立的关联主体,是篡夺商业机会的典型表现。


3.违规关联交易


高管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将公司业务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关联公司,同样触发了归入权的适用条件。


4.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等


高管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等行为,同样适用归入权。


上述四类行为在实务中常被组合使用,且往往呈现隐蔽性强、发现滞后、损害累积的特点。识别这些风险信号,是行使归入权的前提。


给企业家的实务建议

第一,归入权是追回高管违规收益的有力武器,需及时行使。


归入权的行使虽不受诉讼时效的简单限制,但越早启动,证据越完整,追回效果越好。一旦发现高管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应立即启动证据固定和法律程序。


第二,举证的关键在于“有所得”。


归入权诉讼的核心是证明高管因违反忠实义务获得了收入。应重点关注高管在外公司的工资发放记录、股权结构变化、外部融资情况、合同签署和资金流向等。这些证据越充分,归入金额的认定就越有利。


第三,归入权与损害赔偿可以并行主张。


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只能二选一。归入权优先适用,如果归入金额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还可以进一步主张损害赔偿。


第四,未雨绸缪——完善公司治理。


与其事后追责,不如事前防范。建立健全的公章管理制度、合同审批流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与核心高管签订明确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定期进行合规审计;等等。这些措施不能完全防止高管违规,但可以大大增加其违法成本,降低风险概率。


本文仅为法律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之通用探讨,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个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