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根据现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合乎法律规定,主要分析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诉讼保全、诉前或仲裁前保全,并未明确当事人仅能在一审、二审审理阶段申请财产保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据此可知,再审法院依法可以裁定采取新的保全措施,且可以自行实施或委托给原审法院或执行法院实施保全具体事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再审审理期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可知,再审申请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向再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
4.再审诉讼期间当事人向再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司法实务中已为较多法院所肯定。根据笔者检索,(2017)苏0205民再3号、(2019)津 01 民再 1 号、(2020)苏0812民再41-1号等再审民事裁定书均支持了当事人申请在再审诉讼期间财产保全的申请。事实上,再审诉讼中的当事人的利益,与一审、二审诉讼中的当事人的利益事实上是相同的。案件进入再审审理后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事实上处于不确定状态,如若当事人一方已经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一旦将来再审改判,其已履行的款项支付、物的交付将需要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5条规定的“执行回转”程序,由此,再审诉讼阶段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存在现实需要且保全申请与一审、二审诉讼财产保全并无实质性的分别,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保全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