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分享链接

百闻研究 | 申请再审总被驳回?从立案到改判, 这六个实操要点决定你的成败(四)

2026-09-04 47

#申请再审 #再审期限 #重大疑难案件解决 #再审改判 #江苏再审


前三期,我们聊了再审事由的精准定位、证据的组织与运用,以及再审申请书的撰写技巧。有了正确的事由、扎实的证据和一份高质量的申请书,再审申请算是“备齐了弹药”。


但有几条程序上的“红线”需要先弄清楚——踩了哪一条,申请再审都可能成为无本之木。本期聚焦第四个实操要点:程序性注意事项。


需要回避的“禁区”

并非所有生效裁判都可以申请再审。以下几类情形法院不予受理: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调解书;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的;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的。


“六个月”是绝对红线

申请再审最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这个“六个月”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该期限仍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规则。需要注意生效裁判的落款时间和送达时间,实践中建议自落款时间起计算六个月,如按落款时间计算超过六个月但按送达时间计算未超过的,申请立案时需要提交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证据材料。


申请再审不等于中止执行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递交了再审申请,案子就能暂停执行”。这是另一个常见误解。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裁定再审后,法院才会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