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XX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镇江XXXX公司,住所地镇江市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诉讼代表人:镇江XXXX公司清算组,系镇江XXXX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XXXX,清算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XX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镇江XXXX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XXXX区人民法院(XXXX)苏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苏XXX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裁定再审。
二、撤销镇江市XXXX区人民法院(XXXX)苏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苏XXX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
三、改判确认上海XXXX公司享有的对镇江XXXX公司名下镇国用(XXXX)第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包含XXXX小区二期不动产变现价款中的对应土地使用权价值。
四、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镇江XXXX公司负担。
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未根据他项权证以及在先案件生效判决和裁定已查明的事实及裁判结果认定案涉抵押财产范围包含XXXX小区二期不动产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系非法剥夺上海XXXX公司抵押权且违反既判力规则;未裁定驳回起诉系重大程序违法,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再审。
1.案涉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镇国用(XXXX)第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之一为抵押财产范围是否包含XXXX小区二期不动产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此,镇他项(XXXX)第XXXX号、镇他项(XXXX)第XXXX号他项权证载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抵押面积完全一致,均为XXXX㎡,即抵押权设立时并未对一期、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进行划分,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镇国用(XXXX)第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上海XXXX公司对抵押财产享有的抵押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原审法院未明确镇江XXXX公司管理人应当根据(XXXX)珠中法民二初字第XXXX号案件判决和(XXXX)苏XXXX民特XXXX号裁定内容认定抵押财产范围,未裁定驳回起诉,系重大程序违法,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XXXX)珠中法民二初字第XXXX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判决“北京XXXX合伙企业在镇江XXXX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有权对镇江XXXX公司名下镇国用(XXXX)第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判决主文第三项),镇江市XXXX区人民法院在(XXXX)苏XXXX民特XXXX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镇江XXXX公司证号为‘镇国用(XXXX)第XXXX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座落位于镇江市XXXX),申请人北京XXXX合伙企业对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以下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金XXXX万元、利息XXXX元及逾期利息(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XXXX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判决和裁定亦未对上海XXXX公司用以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进行划分,即二者均确定抵押财产范围包括镇国用(XXXX)第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XXXX㎡的全部。
根据既判力规则,在生效判决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上述判决和裁定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上述判决和裁定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上述判决和裁定冲突的判断,如果当事人对上述判决内容不服应当依法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78条之规定,当事人无权就上述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裁定申请再审。根据一审法院XXXX年XX月XX日《法庭笔录》第XX页记载,镇江XXXX公司管理人于XXXX年XX月XX日仅针对(XXXX)珠中法民二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利息部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一审立案受理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在(XXXX)珠中法民二初字第XXXX号案件判决和(XXXX)苏XXXX民特XXXX号裁定之后,且上述两个在先案件中北京XXXX合伙企业诉讼请求包含了本案中上海XXXX公司关于抵押财产范围部分的诉讼请求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的规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应在明确镇江XXXX公司管理人应当根据(XXXX)珠中法民二初字第XXXX号案件判决和(XXXX)苏XXXX民特XXXX号裁定内容认定抵押财产范围包含XXXX小区二期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前提下,裁定驳回起诉。但原审法院却径行判决“驳回原告上海XXXX公司要求确认其对被告镇江XXXX公司名下‘镇国用(XXXX)第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包含二期不动产变现价款中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诉讼请求”,与在先生效的上述判决、裁定内容相矛盾,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原判决认定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增加容积率后形成新的财产(一审判决书第14页)或者属于新取得的财产(二审判决书第19页),即增加容积率后XXXX二期不动产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再属于抵押财产范围,违反不动产物权设立、抵押财产不可分性及抵押权实现的法律规定,系法律适用错误,应当再审。
1.容积率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控制指标之一,增加容积率不会设立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其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是指创设一个原来并不存在的物权,在实践中即不动产物权的首次登记;而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不会创设新的物权,而是变更已有物权的内容、主体,在实践中即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依据上述规定,经依法办理首次登记后方能设立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XXXX条约定:“……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应征得规划部门和出让人同意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容积率属于规划控制指标之一,如发生变更,依照该条约定仅需办理变更登记,而非首次登记,不可能登记取得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形成新的财产。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系依附于地表设立,且依法登记取得镇国用(XXXX)第XXXX号不动产权利证书,该证书中明确载明地块的四至范围以及面积,因此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占用的地表范围是明确的,在该同一界址范围内的地表上也不可能登记取得两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基于抵押财产的不可分性,上海XXXX公司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时,有权就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全部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主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全部行使抵押权。如上所述,案涉抵押地块容积率增加不会设立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期不动产坐落于案涉抵押地块界址范围内,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仍是镇国用(XXXX)第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属于上海XXXX公司享有抵押权的抵押财产范围,上海XXXX公司有权就该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三、镇江XXXX公司第一次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已表决通过以二期不动产销售价款优先偿还共益债务,认定抵押财产范围包含二期不动产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会影响共益债务的偿还,且二期不动产变现价款中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外的剩余部分可作为镇江XXXX公司普通的破产财产供全体债权人受偿。
1.认定抵押财产范围包含二期不动产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会影响共益债务的偿还。2021年7月12日,镇江XXXX公司第一次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就二期不动产续建对外借款事宜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借款金额XXXX元,借款时间不超过XXXX年,年利率不超过XXXX,还款来源为二期房屋销售款。借款为共益债务,镇江XXXX公司二期建设可售面积约XXXX平方米,全部销售款项均接受人民法院监督,其中XXXX%的销售进度款优先偿还本借款”。因此,续建二期不动产所产生的销售款项将优先偿还共益债务,确认上海XXXX公司对二期不动产变现价款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不会导致共益债务丧失还款来源。
2.二期不动产变现价款中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外的剩余部分可作为镇江XXXX公司普通的破产财产供全体债权人受偿。二期不动产的变现价款中包含了房屋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上海XXXX公司仅要求确认对二期不动产变现价款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余部分仍然作为镇江XXXX公司破产财产供债权人受偿。上海XXXX公司也是镇江XXXX公司合法债权人之一,通过非法剥夺上海XXXX公司抵押权降低上海XXXX公司这一单一债权人的受偿额以增加其他债权人受偿额度的做法显然违法,对上海XXXX公司明显不公。
四、假设原判决以一期、二期为界对案涉抵押财产范围进行划分的方法正确,其依赖的基本事实之一是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已在XXXX酒店以及一期建设中使用完毕,但该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该基本事实,应当再审。
1.原判决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是否已在XXXX酒店以及一期建设中使用完毕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一审判决书记载,XXXX酒店《XXXX调查情况表》系原判决采信的证据之一(一审判决书第XX页),该证据是镇江XXXX公司管理人用以证明XXXX酒店建筑面积为XXXX㎡的主要证据,而根据一审法院XXXX年XX月XX日《法庭笔录》第XX页记载,镇江XXXX公司管理人未能出示该证据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XXXX酒店占用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直接影响容积率的计算结果,是本案应当查明的基本事实,但原判决未依法查明XXXX㎡建筑面积中占用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存在明显缺陷。
2.原判决采信的证据及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已在XXXX酒店和一期建设中全部使用完毕的基本事实。
虽然XXXX年XX月XX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为XXXX㎡,但依据原镇江市XXXX局于XXXX年XX月XX日审批通过的《XXXX酒店及XXXX花园总平面图》,可以看出XXXX部门已将该指标调整为XXXX㎡,其中XXXX酒店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为XXXX㎡,XXXX花园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为XXXX㎡。
XXXX一期编号为镇住建第XXXX、XXXX、XXXX号的三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总建筑面积分别为XXXX㎡、XXXX㎡、XXXX㎡,合计XXXX㎡。假设XXXX㎡均占用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则该部分尚余XXXX㎡-XXXX㎡=XXXX㎡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未使用完毕。XXXX酒店总建筑面积XXXX㎡,应当扣除包括地下室XXXX㎡(根据《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地下室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以及超规划指标建设的XXXX㎡违章建筑,剩余建筑面积XXXX㎡才应当计入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因此,该部分也尚余XXXX㎡-XXXX㎡=XXXX㎡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未使用完毕。总计尚余XXXX㎡+XXXX㎡=XXXX㎡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未使用完毕。即使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XXXX㎡测算,尚有剩余XXXX㎡-XXXX㎡-XXXX㎡=XXXX㎡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未使用完毕。
另外,镇江市XXXX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苏XXXX破XXXX号之一复函显示,“XXXX”二期不动产建筑面积为XXXX㎡,而镇江市XXXX局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出具的《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的函》附件《镇江XXXX公司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及违约金测算明细表》显示,镇江XXXX公司因超指标建设需补办的二期不动产住宅及商业总建筑面积为XXXX㎡,同样能够证明尚有不低于XXXX㎡-XXXX㎡=XXXX㎡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未使用完毕。
综上,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再审本案。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