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自查后,若发现公司章程存在合法性问题或不符合公司及股东需求,需对公司章程进行针对性的修订。根据《公司法》,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有关事项进行特别约定,公司章程设计指南系列文章就对公司及股东等影响较大的十个事项进行具体分析,并对章程制定提出建议。
公司章程设计指南系列文章的相关分析仅限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暂时不对一人公司、国家出资公司等进行分析。如没有特别说明,有关分析和建议同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2.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所以公司一旦设立监事会,则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需由民主选举产生。
如公司不属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则公司应根据实际运营需要确定是否设立监事会(监事)或审计委员会。
此外,如设立监事会,必然需要有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选举结果不是股东会可以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