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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法中心 | 高压电触电事故发生时,供电方和用电方如何担责?

2025-07-18 81

 高压电合同一般都会约定供电方与用电方的产权分界和运维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约定的效力认定并不统一,导致“用电方”原因导致高压电触电事件,“供电方”依然要承担责任的情况。本文拟在分析司法现状的基础上,为供电企业提出法律建议。

 

一、高压触电案件中供电企业的责任承担

(一)供电企业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可供用电合同中的产权分界条款、维护责任条款等具有完全法律效力法院应当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划分责任。约定产权归属后用电人构成法律上的“经营者”,供电企业只有在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如供电企业能够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安全供电义务,且事故确实由用电人过错或不可抗力引起时,法院可能免除供电企业责任。

案号

法律认为

(2015)民申字第1767号案

根据成峰果品公司与蓬莱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约定,案涉高压电力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成峰果品公司,作为产权人,其应对设施事故担责。该公司实际使用蓬莱供电公司建设的高压设施开展经营活动,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故依法应承担该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责任。

(2020)粤09民终1653号

合水村委会的电表安装在进村路口的一间房屋墙上,根据柯方龙与茂名供电局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表后线属于用户的资产,而本案发生事故的线路属于表后线路,该线路产权不属茂南供电局。根据鉴定意见,供电单位的供电线路和电能表以及属于供电方产权的设施未发现与发生本次事故的漏电有直接关联的情况,茂南供电局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茂南供电局承担次要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二)供电企业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要求供电企业承担责任的逻辑比较混乱,我们列举以下3种:

1.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40条冲突而无效,供电企业是“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案号

法律认为

(2018)闽民申779号

该责任系法定责任,长乐供电公司以其与东胜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双方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等作为抗辩理由,于法不符,不予支持。

 

2.    供用电合同中划分的是电力设备的产权归属,而不是真正致害的高压电流,供电企业依然要承担经营者责任。

案号

法院认为

(2017)鲁15民终2115号

本案属于高压电致人损害纠纷,由于发生电击伤亡的危险源不是输电线路,而是线路中的高压电能,被告临清供电公司虽与被告汪东鹏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但其对涉案供电线路进行高压输电,并获取经济利益,临清供电公司作为享受高压输电线路运行利益的主体,系涉案高压线路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同时其对于涉案高压线路疏于巡视,事发时涉案高压线路高度不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具有监督管理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供用电合同项下双方是合同关系,但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为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约定不能免除供电企业的经营者责任。

案号

法院认为

(2023)鄂05民再14号

受害人朱某海钓鱼过程中触碰10千伏高压输电线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是持续运行的高压电流,从高压供用电的一般原理分析,无论对“经营者”是否作扩大解释,作为对高压线路的运行具有绝对支配地位并从中享受利益一方的供电企业,理应认定为本案责任主体的“经营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能够阻却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然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系因朱某海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导致,故当阳某某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阳某某公司抗辩称该公司与用户鲍某胜签订有供用电合同,已就产权及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依照上述约定,朱某海触碰的高压线位于鲍某胜产权范围内,故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当阳某某公司与鲍某胜所签合同系对双方供用电事宜的约束,而本案纠纷系因侵权导致,双方在合同中关于产权的约定仅能约束合同相对人,不能据此免除当阳某某公司对案涉高压线路的管理维护责任,当阳某某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二、法律规定的混乱导致法律适用的无序

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责任认定问题的混乱,目前我国对于“经营者”的认定标准却长期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经营者是否等同于产权人,哪些主体为经营者,各法律法规中的责任主体术语不统一,也带来了很多法律理解适用上的障碍。

名称

位阶

责任主体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40条

法律

从事高压活动的“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60条

法律

电力企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43条

行政法规

供电企业

《供电营业规则》第54条

部门规章

产权所有者

 

三、应当以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与运维责任确定经营者

电能的物权转移具有瞬时性,电能的发、输、配、用等环节在时空上具有同步性和不可分割性。当触电损害发生时,电力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发电企业(如火电、风电、核电等)、电网运营企业以及终端用户等。在此情形下,若不对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与运维责任进行明确划分,将难以准确认定应当承担责任的经营主体。

现行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都表明,高压电力活动致害责任主体的认定不应局限于供电企业,应当遵循“产权归属决定管理责任”原则,即电力设施产权范围内的主体既享有使用权,也应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及相应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用电方产权范围内发生了触电事件,供电方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划分方式既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有助于平衡供用电双方权益,更加符合电力行业的运行特点。

当然,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如果供电公司虽与用户签订合同,但未明确说明产权分界点,法院则会认定其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免责条款无效,如(2020)鲁0285民初7479号案中,供电公司虽与用户签订合同,但因未明确说明产权分界点,法院认定其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免责条款无效,最终承担部分责任。此外,在产权移交空窗期,若供电企业未完成书面移交手续,仍可能因疏于监管被认定担责,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一中民终字第1355号案所示,警示企业需避免“形式移交”。

 

四、律师建议:供电企业3步筑牢风险防火墙

1.在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不仅要明确约定产权分界点,更要以图示方式详细标注具体位置,聘请专业测绘机构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分界点定位图;同时,对于历史遗留的产权模糊区域,应当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重新确权,并做好相关文件的归档管理。

2.定期检查电力设施,确保安全措施到位,避免设计或维护瑕疵;

3.保存完整的运维记录和合同文件,如遇到人员调动或部门调整时必须确保这些关键资料的完整交接,避免因内部管理疏漏导致在诉讼中陷入举证不能的被动局面。此外,在产权移交时需严格履行书面程序,明确责任过渡条款,避免因“形式移交”导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