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自查后,若发现公司章程存在合法性问题或不符合公司及股东需求,需对公司章程进行针对性的修订。根据《公司法》,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有关事项进行特别约定,公司章程设计指南系列文章就对公司及股东等影响较大的十个事项进行具体分析,并对章程制定提出建议。
公司章程设计指南系列文章的相关分析仅限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暂时不对一人公司、国家出资公司等进行分析。如没有特别说明,有关分析和建议同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一、董事会职权
(一)法律分析
第一,同“公司章程设计指南/第二章”股东会职权部分的分析意见,除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外,章程和股东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将尚未明确归属的职权或允许授权的职权授予董事会。
第二,《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该处表达为对职权的限制而非直接可以调整职权,“限制”的意思是对职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条件等予以限制,致使董事会行使职权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或程序。所以董事会的职权不能调整为股东会的职权,但对董事会职权的行使方式可以进行一定的限制。
(二)章程制定建议
第一,公司根据经营需要,额外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保障股东的利益的同时提高运营效率。
第二,与增加董事会职权相反的是,公司可以基于管理的需要,确定对董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予以一定的限制,但不得实际剥夺董事会的职权。
二、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一)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监事会或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二)章程制定建议
第一,公司章程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是董事会选举产生、还是股东会决议产生或通过其他方式产生。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后,如没有职工代表任监事,则董事会中应有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不由章程确定产生办法。
三、董事会中审计委员会的设置
(一)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章程制定建议
如果公司想减少监事会/监事的牵制,可以不设监事会/监事,而选择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相关事宜、并实际设立审计委员会。
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审计委员会没有太多具体的规定,公司章程自己设计的空间较大,无论是人数、还是人员构成、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审计委员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要求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的空间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