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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闻研究 | 名股实债类案件申请再审,怎么找到突破口

2026-08-20 57

#名股实债 #申请再审 #股权投资 #借贷关系 #再审审查


有当事人手持二审判决书前来咨询,满心不解:自己当初签署白纸黑字的《投资协议》,工商登记信息也明确登记其为公司股东,但工商登记仅具有公示对抗效力,股东资格认定应当以股东名册记载、出资实缴情况、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要件为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二审法院却穿透认定双方法律关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判令三名原股东全额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当事人十分困惑:明明全套手续都符合入股投资的外在形式,为何法院最终定性成借款?这个场景并不少见。“名股实债”的定性争议在投融资纠纷中反复出现。只是判决已经生效,再审这道门还能不能敲开?


先判断有没有翻盘的可能

协议约定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投资方出资占股,投资期满后由原股东按固定收益回购。单看这几条,确实有借贷特征。但协议还约定了投资方享有分红权、表决权、一票否决权,可以推选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也由投资方选聘。实际履行中,股东会决议由投资方制作后要求各股东签字,财务由投资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记账。


借贷关系里的出借方,不会去管借款人的财务,不会派驻董事监事,更不会对重大决策有一票否决权。所以初步判断,二审认定为借贷,是有问题的。


此外,一个程序问题也需要重点关注。二审法院在法律关系认定上与各方产生重大分歧,却从未向当事人释明,径行按借贷关系作出了判决。整个诉讼过程中,各方始终围绕“股权转让纠纷”举证、质证、辩论,从来没有人从借贷角度发表过意见。这就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九项“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这一再审事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二审法院未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焦点问题审理、未向当事人释明并径行改变法律关系定性的,属于可能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具体情形。程序违法加实体错误,比单纯的实体错误更容易获得再审法院的重视。


法官的判断框架

关于名股实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系法院内部审判指导文件,不属于法定法律渊源,仅具有审判参考价值;名股实债认定的现行有效司法裁判依据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类案件应结合投资目的、收益安排、回购条件、经营参与和风险承担等因素综合判断。


落实到个案中,法官通常从四个维度审查:收益是否与经营挂钩;回购是刚性还是附条件;投资方是否实际参与经营;投资方是否承担经营风险。


四个维度单独看,任何一个都不足以推翻判决。但如果多个要素指向同一方向,且有协议条款、股东会记录、财务管理安排等书面证据支撑,就能形成“投资方在深度介入公司经营”的事实链条。


排除走不通的路

再审策略的制定,既要找有利的点,也要排除那些听起来有道理但实际上走不通的路。


当事人提过两个思路。一是“大股东签字是代签的,合同应该无效”——该主张依据不足,即使大股东存在代签情形,其余股东已签字、出资已实际缴入公司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法院通常认定合同对签字主体有效,不会否定合同整体效力。二是“退出股东身份就不担责”——该主张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协议未约定退股即免除责任,且退股时未签署责任转移文件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不受股东身份变更的影响。


前述被排除的两个思路均不触及本案核心争议,仅以程序违法及实体定性错误作为再审主张核心,更符合再审审查的裁判标准:程序上,二审未释明即变更定性,可能构成剥夺辩论权;实体上,认定为借贷缺乏充分证据,本案更符合股权投资特征。


关于再审的实务思考

再审审查解决的是“生效判决是否有重大错误、是否值得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方当事人有权就再审申请提出答辩意见。门槛天然就高。


这个案子最终启动了再审程序。回过头看,几个因素比较关键。实体和程序两条腿走路——程序问题给了法官介入的切口,实体问题让法官相信结果需要调整。新证据的定位是“印证”而非“推翻”——微信记录等材料强化了“各方认知与判决不一致”的印象,这种认知偏差本身就是再审审查中值得关注的信号。再审申请书的组织和表述方式也很重要——申请书应先列明生效裁判的具体错误,再逐项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具体再审事由,说明原裁判如何符合该事由、现有证据如何证明该错误以及应当采取何种审查处理,而不是只论证“己方诉讼主张成立”。


如果你正考虑申请再审,有几件事值得想清楚:确认案子有没有程序问题,未释明即变更定性是名股实债类案件中常见的再审切入点;再审申请书不是上诉状的翻版,论证逻辑完全不同;再审启动难度大、周期长,需要精准的策略和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