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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法律 | 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

2023-10-27 297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自此“自甘风险规则”成为文体活动中人身损害民事纠纷法定免责事由。那自甘风险到底指什么,在法律上自甘风险行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法院又是如何实际运用这一规则进行裁判,在适用中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方面,本文就上述问题逐一进行介绍。



一、自甘风险定义及条件


自甘风险又称自甘冒险是指受害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从而自行负担损害发生的风险【1】。法律上的自甘风险行为一般应当满足五个条件【2】,一是所从事的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二是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三是行为人自愿承受实施风险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四是行为人自甘风险并非出于为履行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五是行为人系自愿实施风险行为。


二、典型案例之法院实际运用




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案例十“宋某祯诉周某身体权纠纷案”是民法典试行后,首例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冒险”规定作出判决的案件。

基本案情:宋某祯、周某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自2015年起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2020年4月28日上午,宋某祯、周某与案外四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公园内露天场地进行羽毛球3对3比赛。运动中,宋某祯站在发球线位置接对方网前球后,将球回挑到周某方中场,周某迅速杀球进攻,宋某祯直立举拍防守未果,被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某祯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诊治疗,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宋某祯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竞技体育运动不同于一般的生活领域,主要目的即为争胜,此类运动具有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的特点,参与者均处于潜在危险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羽毛球运动系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除扭伤、拉伤等常规风险外,更为突出的风险即在于羽毛球自身体积小、密度大、移动速度快,运动员如未及时作出判断即会被击中,甚至击伤。宋某祯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宋某祯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在此情形下,只有周某对宋某祯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杀球进攻的行为系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周某并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且现行法律未就本案所涉情形适用公平责任予以规定,故宋某祯无权主张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或分担损失。2021年1月4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宋某祯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规则适用具体需要注意的问题




1.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在文体活动领域,而且该文体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人身伤害性风险,是由于文体运动的规则或者运动的器材等问题导致的合理风险。比如参赛人员的碰撞,被器械所伤。

2.主观方面,该规则要求参加者自愿参加活动,且参加者对自己参加的活动面临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有清楚的认识。

3.客观方面,受害者是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其他参加者的行为一定是文体活动中活动本身要求或者存在的合理行为,比如篮球比赛中的防守行为,投篮行为,羽毛球比赛中挥球拍击打羽毛球行为等。但是,比如马拉松跑步过程中,因道路旁的房子里扔出的烟灰缸砸中参赛人员,甚至受害人参加活动造成损害并不存在直接加害人,就属于非参加者的行为,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4.其他方面,自甘风险免除的是加害者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责任,但是对于活动的组织者的责任并没有直接免除,组织者仍然会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违反教育机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00页。

 【2】2023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典型案例》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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