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笔者研究,对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将一方的地位列为“申请人”,其他各方列为“其他当事人”。
(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仅仅出现“申请人”“其他当事人”两种称呼,从未出现过“申诉人”“被申诉人”“被申请人”等称呼。“申请人”的称呼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共出现24次,包括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贯穿该规则全文,而规则并未使用其他称呼描述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其他当事人”的称呼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共出现9次,包括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则也并未使用其他称呼描述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对于民事监督程序当事人所用的称呼为“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在通知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部分文书的样本,包括:1.再审检察建议书(民事建议再审用):“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表述为:×××(申请人)因与×××(其他当事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监督”;2.检察建议书(纠正审判人员违法用):“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表述为:×××(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案号)一案存在违法情形,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3.检察建议书(纠正法院民事、行政执行违法用):“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表述为:×××(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审查)×××(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执行案号)一案存在违法情形,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从以上几个文书样本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作出建议书时,对当事人地位的认定也是“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
(三)部分检察院官网的监督申请书模板也确定了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应当是“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在其官网中公布了《申请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须知》,表明民事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包括“申请人(写明诉讼地位)”“其他当事人(写明诉讼地位)” [2],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其官网公布的民事(行政)监督申请书中也将各方当事人列为“申请人”“其他当事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