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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闻研究 | 冤有头、债有主,选择被告要靠谱!

2024-04-09 425

案 情 简 介

近期笔者代理了一起案件,其中被告的选择引人深思。基本案情如下:A与B公司沟通为C公司签订采购一批货物用于C公司的开业,B公司制作了采购合同,合同抬头处,甲方是B公司,乙方是C公司,但是合同落款处,甲方有B公司的盖章,乙方是A的签字以及A手写的D公司的公司名称。因货物尾款一直未支付,B公司拟提起诉讼。被告的选择对案件启动、主张得到支持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潜 在 风 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1]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是明确的被告仅仅是法院立案的条件。而案件获胜的前提是被告必须适格,否则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仅案件结果令人大失所望,更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成本。

法 理 论 证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选择被告?我们可以借助司法三段论进行推演。首先,我们需要分析案件基本事实,即明确小前提。然后根据案件事实去检索、适用法律法规,也就是确定大前提。最后根据对大前提规定的事实要件与小前提认定事实的要件进行比对,推演出案件结论,确定适格的被告。

依据司法三段论,B公司想要起诉,需要掌握案件的具体信息。比如买卖合同的主体是谁?A是什么身份,与C公司和D公司是什么关系?经查明,A不是C公司和D公司的员工,也没有C公司和D公司的授权。A采购的货物的确用于C公司开业使用,但是C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对账单,收货单等材料。A以自己的个人账户向B公司支付合同预付款。

案 情 分 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2]规定,A并非C公司、D公司的工作人员,从事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C公司、D公司并未授权给A,而且A没有任何代理权表象,因此A系无权代理行为,其行为后果对C公司、D公司不发生任何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3],第四百六十五条[4],合同主体系A与B公司,因此支付货款责任应该由A承担,本案适格的被告应该是A。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