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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闻研究 | 劳动合同里的隐藏雷区,最容易踩的六个坑!

2025-05-26 53

一、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我们签订的合同大都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上并未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长短作出规定,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岗位特点等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期限可以是10年、5年、3年、1年或者更短。

在此处尤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此,若想要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必须在三年以上,否则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哦。


二、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中一般都会对工作地点进行约定,但由于工作性质以及企业搬迁等因素,企业通常会约定一个较大的工作地点范围并说明企业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在通常情况下,工作地点约定到区一级或市一级即可,不建议约定为“XX省”或“全国”,因为“XX省”或“全国”的约定过于宽泛,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为约定不明,此时一般会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三、工作岗位

随着企业的经营发展,企业用工也存在着变化与不确定性,因此,企业为了最大限度的保留用工自主权,可能会对于工作岗位作出较为宽泛的约定,亦可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权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但即便有前述约定,企业在对劳动者进行调整工作岗位时仍需具备合理性与合法性,不得存在歧视或侮辱。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及将来的职业规划与公司就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条款进行协商。


四、工作时间

目前,绝大部分劳动者适用的都是标准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后方可适用,未经审批而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适用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标准工时制下,有几点注意事项:

其一,对于某些单休或大小休的情况,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避免后期产生加班费的相关争议。

其二,对于某些需要长期值班的工作,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清楚值班时间,并写明值班时可以休息(睡觉)。

其三,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需要经企业审批”,一般认定为合法有效,此时未经企业审批的加班一般无法主张相应的加班费。


五、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报酬条款。

从企业角度出发,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基本工资,其他部分可在规章制度中通过绩效、奖金、补贴等形式来体现,这样对企业更有利。从劳动者角度出发,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清楚全部的工资及组成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除开正常的劳动报酬,另外还有几点需要注意:

其一,对于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

其二,劳动合同中可以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一般情况下约定的计算基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为有效约定。


六、无效条款

部分企业可能出于规避风险的想法,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了很多不合理、不合法、不平等的条款,大部分这些条款因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劳动者也需要擦亮眼睛,警惕这些条款的出现:


1.试工期X天,企业不满意不发工资,无责辞退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所谓的“试工期”当然包括在其中,企业不发工资或是随意辞退劳动者的行为当然违法,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试用期不交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试用期内不交社保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3.劳动者自愿承诺放弃缴纳社保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自愿承诺而免除。

劳动者自愿承诺放弃缴纳社保的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4.主动辞职劳动者需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解除劳动合同,且在此过程中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当然有一般就有例外,劳动者在两种情况下需要支付违约金:

其一,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就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其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约定,那么就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企业单方约定违约金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


5.劳动者发生工伤自行负责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参保,不论用人单位有没有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发生工伤自行负责”,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6.离职需提前6个月申请

辞职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专属权利不受法定条款之外的其他约定或企业规章制度约束,如企业要求“离职需提前6个月申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用人单位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增加劳动者义务的无效条款,对劳动者的正常依法辞职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