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功能相似,都是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申请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救济途径,两者功能相似,但路径却不相同。有必要对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进行区分,以便于寻找更为合理、便利的方式行使自身权利。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两者之间的区别
1 主体不同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两种类型。
一种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另一种是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则是针对案件第三人,即对当事人争议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虽然对当事人争议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120条①规定的特殊债权人。
从逻辑上讲,两项制度提起的主体有可能存在重合。
2 提起的时间不同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中,如果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则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如果是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3 是否中止执行不同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中,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但裁定再审后中止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可以中止执行。
4 程序适用不同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中,适用的程序是再审审查程序,进入再审程序后则根据进入再审程序的方式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的审级不同,适用不同的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则适用普通一审、二审程序,对生效裁判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再审。
①《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20.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两者之间的联系
1 功能相似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都是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的救济路径。
2 程序上相互排斥
依据《九民纪要》第122条②以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1条③规定,案外人既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案外人只能选择申请再审或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申请再审程序可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
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④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生效裁判又被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原则上应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以再审程序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但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22.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功能上近似,如果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对于案外人是否可以行使选择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采取了限制的司法态度,即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相应的救济程序: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申请再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九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