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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闻研究 | 债务纠纷里的“隐藏武器——抵销权”到底怎么用?

2026-03-27 47

你欠我100万货款没结,我还欠你80万工程款没付,要不这两笔钱直接抵了?”商业合作中,互负债务是常态。如何合法、快速地通过抵销权结清账目,避开诉讼时效和债权转让的坑?本文为你拆解。


一、抵销权的两大类型:

法定与约定的核心差异


抵销权并非单方随意行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其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两种形式,适用场景与规则截然不同。实务中需先明确权利类型,再对应适用法律规范。当双方债务种类、品质相同且均已到期(且非人身专属等禁止抵销情形)时,一方可凭单方通知直接生效的抵销方式,通知到达即产生对等数额债务消灭的效力,且不得附条件或期限;约定抵销则是基于双方合意,不受债务种类、品质、到期时间的限制,只需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本质是相互免除债务的合同,效力依协议确定。例如,甲欠乙10万元货款与乙欠甲10万元借款可法定抵销,而甲欠乙钢材款与乙欠甲木材款则需通过约定抵销处理。


对比维度

法定抵销

(单方可决定)

约定抵销

(商量着来)

核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标的物要求

种类、品质相同

无限制,可协商

债务到期要求

均需到期(可放弃期限利益)

无限制,可协商

生效条件

通知到达对方

双方达成合意

灵活性

低,严格法定

高,意思自治优先



抵销权的高频争议点


(一)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抵销?


很多人认为,债权一旦过了3年诉讼时效,就变成了“废纸”。但在抵销权的行使上司法实践留下了一个例外,(2018)最高法民再51号公报案例裁判精神便是根据“抵销适状”(即具备抵销条件)形成的时间点来区分处理。


1.过期的债权,原则上不能主动抵销

如果“抵销条件”在主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才成就,则债权人无权主张抵销。否则将导致强迫债务人履行自然债务,变相剥夺了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相悖。


2.例外情况:抵销条件在时效内已成就

如果“抵销条件”在主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已经成就,则即使之后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仍可行使抵销权。


案例对比:

【场景一:可以抵销】

2020年:甲欠你100万。

2021年:你也欠甲100万。

2024年:虽然甲欠你的那笔钱已经过了3年诉讼时效,但因为你们在2021-2023年之间有过“重合的有效期”,你现在依然可以主张抵销。

【场景二:不能抵销】

2019年: 甲欠你100万。

2022年: 这笔钱已经过了3年诉讼时效。

2023年: 你因为新生意欠了甲100万。

结果:两笔钱从来没有同时“有效”存在过,所以你不能去抵销。


(二)有争议的债权能否直接抵销?


1.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约定抵销

无论债权是否有争议,只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就能够抵销,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


2.能否产生法定抵销的后果需要分情况讨论

(1)普通程序中的抵销

有争议的债权能否抵销,核心不在于债权是否存在争议,而在于该争议是否阻碍了抵销权成立的法定要件。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5419号案例中,法院也明确了“不能以债务有争议而否定抵销的权利”。

虽然“无争议”并非法定要件,但是却会影响抵销主张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如果用于抵销的债权基础事实清晰,争议主要在于金额、利息计算等,法院可以在审理主债务纠纷时,一并对抵销抗辩进行审查。但是,如果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基础法律关系存在根本性争议,且在本案中难以查清,此时,法院倾向于认为抵销条件不成就,主张抵销的一方应就其债权另行提起诉讼予以确认。这种处理方式平衡了效率与公平,一方面,它防止一方当事人以存在重大争议的、未经证实的债权单方面消灭对方的确定债权;另一方面,也为债权确实存在的一方保留了通过另案确权后再行主张抵销或直接清偿的途径。

(2)特殊程序中的抵销

执行程序中有争议的债权不能直接抵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的债务,在抵销权的法定构成要件上又要求“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这实质上排除了单纯存在争议的债权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用于抵销的可能性。

在破产程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41条、42条之规定,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权,其用于抵销的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并经确认,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若不予确认,债权人与管理人均可通过诉讼确认债权。未经破产程序确认的、有争议的债权,无法行使破产抵销权。


(三)债权转让后,债务人还能抵销吗?


债权转让不必然导致抵销权丧失,《民法典》第549条明确了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两种情形:


1.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先于或同时到期

示例一:【(2025)鲁0403执2515号】

2024年1月15日,金天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将对王某的债权转让给了张某(2020年7月23日到期)。王某对金天鸿基置业有限公司也享有一笔债权,到期日为2018年3月26日。王某对原债权人(金天鸿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2018年3月26日到期)先于原债权人对王某的、后被转让给张某的债权(2020年7月23日到期)到期,完全符合“先于到期”的法定要求,可以抵销。


2.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示例二:【(2024)鄂72民初463号】

李某中将对某甲公司的债权65万元转让给了林某军,某甲公司对原债权人李某中享有3万元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因此某甲公司可以对受让人林某军主张抵销3万元的债权。


(四)债务人资不抵债或涉及多起执行时能否抵销?


司法实践中,当债务人(即被动债权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特别是其作为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时,若允许其债权人通过抵销获得全额清偿,将破坏执行程序的公平分配原则。此时,即使抵销在形式上符合要件,法院也可能基于保护其他债权人集体利益的考量,对抵销权的行使予以限制。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218号案例便体现了这一裁判理念。


律师建议


(一)事前审查与证据固定


1.审查抵销适格性

严格对照现有法律规定审查债务是否到期、种类品质是否相同、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禁止抵销的情形。


2.核实主动债权

确保用以抵销的债权(主动债权)权属清晰、金额确定、合法有效。优先选择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3.评估债务人偿债能力

若已知或应知债务人存在资不抵债、涉及多起诉讼或执行的情况,应高度警惕行使抵销权可能被认定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风险


(二)事中行使的策略选择


1.选择行使时机与方式

诉讼外:优先采用书面形式发出抵销通知,并保留好送达凭证(如快递底单、邮件回执)。通知内容应明确抵销的债务金额、依据。

诉讼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以抗辩还是反诉方式提出。若互负债务关系明确、无争议,可提抗辩;若债务关系复杂、存在争议,或抵销将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宜提起反诉。

执行中:主张抵销必须尽早,最好在收到法院《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之前,且需有证据证明抵销条件在通知前已成就。


2.主张抵销的顺序

当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包括主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若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56条,抵销的顺序应参照民法典规定,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律师应在主张时明确抵销顺序。


(三)事后应对与风险防范


1.应对对方异议

若对方对抵销通知提出异议,应准备通过诉讼或仲裁请求确认抵销效力。诉讼中,主张抵销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2.防范损害第三人风险

在涉及债务人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案件中,应谨慎评估抵销行为是否会因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而被撤销或认定无效。特别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权人已知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仍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该债务不得抵销。


3.在债权转让交易中

作为债权受让人,应在受让前调查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是否享有可主张抵销的债权。作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及时核查是否存在符合《民法典》第549条规定的可抵销债权,并尽快向受让人主张。


结语

抵销权是清理债务的“法律利器”,但需在法律框架内规范行使。从要件核查到通知送达,每一步操作均可能影响权利实现。若遇债权转让、破产等复杂场景,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操作不当丧失权利或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