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再审审查阶段,人民法院是否会组织询问?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因此,是否需要询问由人民法院确定,但是有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故,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提交新证据并依据该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组织询问,但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只有当事人提交的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才应当询问。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即使提交了新的证据来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也不询问当事人的情形,对此当事人应当予以关注,例如(2024)粤民申7830号、(2022)藏民申330号、(2021)粤民申3540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