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今年夏天的江苏,除了持续的高温,更有一片因江苏省城市足球联赛(以下简称“苏超”)而燃起的沸腾景象。球员们在赛场上的拼搏、球迷们热烈的呐喊,共同交织成今夏难忘的“江苏声音”。
走进苏超现场,不容忽视的还有其强大的赞助商阵容。官方层面,康师傅喝开水、中兴通讯、伊利、宇视科技、AQ·AI健康管家、十三钛宝等各行业品牌鼎力支持;赛区层面,亦有南京的华瑞时尚集团与苏果超市、徐州的蜜城之恋、常州的霸王茶姬等本地品牌积极参与。这些赞助商通过多元化的合作形式,深度融入了赛事的营销体系。
然而,赞助在带来商业价值的同时,也潜藏着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下文将通过一则典型案例,对体育赞助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予以剖析。
二、案例事实
(一)合同主体
甲方(赛事运营方):2017年至2019年,共三个赛季。
乙方(赞助商):厦门准者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者体育)。
(二)合同核心内容(《NBL联赛赞助合作协议》)
合作期限:2017年至2019年,共三个赛季。
赞助对价:准者体育支付现金赞助(三年合计600万元,其中2017年为180万元)并提供实物赞助。第一体育提供相应的赞助权益。
核心承诺:第一体育承诺“央视转播NBL联赛每年不少于12场”,并约定“如少一场核减费用10万元”。
解除与违约责任:约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及阶梯式违约金。若在当年度赛季开始三个月后解除,违约方需支付200万元违约金。
(三)纠纷事实
2017年赛季履行:准者体育支付了前两期款项共90万元。直至2017年8月下旬,第一体育未安排任何一场央视转播。
行使不安抗辩权:准者体育于2017年8月25日发函,以第一体育可能丧失履约能力(央视未转播、网络传闻其丧失NBL运营权)为由,中止支付第三期款项72万元。
根本违约:2017年赛季结束后,第一体育未能实现任何一场央视转播。同时,第一体育在一审中自认已不再运营2018、2019年度NBL联赛,导致后两年合同无法履行。
诉讼请求:准者体育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多付的赞助款,并支付200万元违约金。
三、法律与商业分析
本案为典型体育赞助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本违约的认定及违约金计算。
(一)不安抗辩权的认定
法院认定准者体育中止支付第三期款项不构成违约,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不充分。依据原《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二)根本违约的认定与责任
第一体育构成根本违约:2017年赛季未安排任何央视转播,违反核心条款,依约应核减费用,需返还30万元;自认无法继续运营2018–2019赛季,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法院驳回其“先履行抗辩”主张,认定转播为核心义务,不因未付款而免除。
(三)违约金的合理性
法院支持200万元违约金,不予调减,理由包括:合同明确约定阶梯式违约金,反映双方商业预期;第一体育违约导致三年合作彻底失败,属根本性违约;准者体育除直接损失外,还丧失三年品牌曝光与商业机会,损失难以精确量化。
四、律师风险规避建议(分主体视角)
(一)对赞助商的建议
1.强化合同条款,将义务具体化、条件化。细化核心权益时间表:不应只约定“每年不少于12场”,而应争取在附件中明确大致转播的时间段(如常规赛、季后赛各几场)、最晚首播日期等,避免运营方利用赛季未结束作为拖延履行的借口。
2.设置付款的先决条件。将后续款项的支付与前期核心权益的实现挂钩。例如,约定“第三期款项的支付条件为:本年度已至少完成3场央视转播”。这比行使法定不安抗辩权更具操作性,风险更低。
3.完善尽职调查与履约监督机制。
 核实授权链条:在签订长期合同时,不仅要核实对方当季的运营授权,还应通过函件等形式,向赛事上游所有权方(如本案中的北京恩彼欧公司)了解授权的期限、续约条件等,评估其长期履约能力的稳定性。
建立动态监控流程:设立专人定期检查合同权益的落实情况,如每周核查转播计划、媒体报道等,发现问题立即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保留所有沟通记录
善用合同解除与补救条款:在发现对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时(如本案中后续赛季运营权存疑),发出的律师函内容应更具针对性,明确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能够继续履行后续合同”的担保,而非仅仅是“证明文件”。
(二)对赛事运营方的建议
1.管理预期,谨慎承诺。
只承诺有能力控制的事:央视转播受诸多外部因素影响,运营方不应做出绝对承诺。应在合同中加入诸如“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如电视台档期调整、不可抗力)导致转播场次未达标的,甲方应及时安排同等级别的替代权益补偿,且乙方应予以同意”等免责或替代条款。
2.明确长期合作的或有风险。
对于多年合约,应在合同中明确告知赞助商,运营权通常为一年一签,并约定若因未能获得后续授权而导致合同终止,双方的责任划分和结算方式,避免被认定为根本违约。
3.明确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和独立性。
如果某些义务(如转播)的履行确实依赖于赞助款的支付,必须在合同中以明确条款将二者关联,例如写明“甲方履行本年度央视转播义务的前提是,乙方已足额支付本年度全部赞助款项”。否则,法院会认定各项义务相对独立。
4.建立积极的违约应对与沟通机制。
当明知自己无法履行合同核心义务时(如确定无法取得下一年运营权),应主动、及时地与赞助商沟通,协商合同解除、权益置换或赔偿方案,争取达成和解。被动等待对方起诉,将在诉讼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五、总结
本案清晰揭示了体育赞助合作中“细节决定成败”的深层逻辑。
对赞助商而言,关键在于将抽象的赞助权益通过条款设计转化为具体、可量化、附条件的权利内容,从而在源头上控制风险。
对赛事运营方而言,则应在承诺阶段保持审慎,主动披露履约风险,并建立有效的风险缓冲与替代方案机制。
双方唯有在协议中合理预见并安排风险分配与化解路径,才能最大程度避免争议发生,或在争议出现时具备清晰的处理依据,真正实现体育商业合作的可持续与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