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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闻研究 | 关于申请再审管辖法院的几个小问题

2023-10-07 202




       近日,笔者反复遇到询问我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再审的问题,特以江苏省民事案件为例简单梳理如下: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生效的案件应当向哪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从2023年9月28日起,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生效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在2023年9月28日前已经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是否可以在9月28日之后重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需分情况处理。如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立案受理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则不能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了。

特别提醒,除法定特殊情形外,再审申请撤回后是不能再申请的,因此即使可以重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也建议先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再审的材料,确认立案后再撤回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请,以免造成两头落空的情况。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还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江苏省内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如果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没有声明放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当事人还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其再审请求。即此种情形下实质上赋予了当事人两次申请再审的机会。但笔者并不建议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为原审人民法院改判的概率是极低的,且此种方式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等。

       当然,无论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还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内前置了答疑和释明程序,因此申请再审均需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材料;如果当事人坚持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再审材料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也会接收,但仍需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处理,事实上增加了一个向下移送的环节和时间。(但发稿日开始,中院判决生效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再次取消了原审法院释明的前置程序)

       该种情形还有一个需要探讨的小问题是“当事人双方为公民”是否包含第三人?该问题法律已经明确,双方就是指原告和被告,不包括其他诉讼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四、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受理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小额诉讼案件明确为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而非上一级人民法院,且当事人没有选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二十四条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五、一审判决后未上诉的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从程序来看,一审判决后未上诉是可以申请再审的,申请再审的审理法院同前述规则。但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未上诉的,这将成为申请再审的极大阻碍。当然,更重要的是看实体上是否造成合法利益的重大受损,这也是目前申请再审的案件是否改判的重要依据。笔者建议尽量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充分举证和说理,每一个在后的程序想要改判其难度是不断增加的,尤其在目前申请再审案件大量积压的情况下,证据和说理是否能得到充分展示尚不能确保,更不要说还要从纷乱的事实中去剥丝抽茧寻求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