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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法律 | 关于体育俱乐部组织形式、监管模式问题的梳理

2023-09-22 291

长期以来,体育俱乐部作为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为促进全民健身、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建设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依旧存在经营发展不规范、职能部门监管分工不清晰、公众对体育俱乐部的认知较为模糊等问题。本文认为,针对上述问题,首先应当理清体育俱乐部的组织形式、监管模式等基础性问题。



一、体育俱乐部的组织类型


由于体育俱乐部的名称、业务范围与一般意义上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存在较大差异,故公众对体育俱乐部的社会组织类型的认知普遍较为模糊。事实上,我国目前的体育俱乐部依据其运营模式、运营目标和经营理念的不同,通常分为营利性组织,如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俱乐部,以及非营利性组织,如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形式成立的俱乐部等。

营利性体育俱乐部以经营体育活动为主要目的,并通过会员费、门票销售、广告、转播权、赞助合作等方式获取经济收益。这类俱乐部通常采用公司的形式注册,其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可能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以实现经济效益和商业运营的目标。在经营过程中,营利性体育俱乐部往往会投资设施、引进专业教练、组织竞赛和商业活动等,以满足会员和观众的需求,并获得经济回报。

非营利性体育俱乐部主要以推广体育运动、培养人才、健身休闲等为宗旨,以提供体育运动和文化活动为目的,主要追求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该类体育俱乐部往往由社会团体、基金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设立和管理,通过组织比赛、培训、交流等方式推动该运动的发展。尽管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俱乐部可能会收取一定的会员费或赞助费用以支持俱乐部的运作,但其主要目标是服务会员,促进体育运动的普及和发展,而不是追求经济利益。

常见的非营利性的体育俱乐部种类较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七条、六十八条提到的在学校内组织各种体育活动,培养学生的体育素养的学校体育俱乐部、专注于培养青少年体育兴趣和技能的少年体育俱乐部外,社会上还广泛存在致力于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体育活动的社区体育俱乐部、促进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的残疾人体育俱乐部等。



二、各职能部门对体育俱乐部的监管职责划分

由于体育俱乐部具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分,体育业务也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主营业务,故对于体育俱乐部的监管相较于普通企业也更为复杂。2020年6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了体育俱乐部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并对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划分。

体育部门作为体育俱乐部的主管部门,在总体上起到统筹、协调、领导作用,主要负责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完善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相关标准、运行规范。

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对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履行登记管理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依法对营利性体育俱乐部的登记、价格、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等方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健全学校与社会非营利性体育俱乐部的沟通合作机制,深化体教融合,形成工作合力,促进青少年体育事业的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则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体育俱乐部所依托体育场地设施及赛事活动的安全、卫生和消防工作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职业体育俱乐部规范化发展趋势

虽然各大体育俱乐部近年来充分发挥了市场主体作用,使得体育市场得以不断焕发生机,为我国的体育事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其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尚不够健全,为此,国家出台、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职业体育俱乐部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

《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提出,各级体育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社会体育俱乐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社会体育俱乐部成为权责明确、运转高效、依法自治的法人主体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完善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改进职业联赛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俱乐部的市场主体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提出“严格准入,规范管理职业足球俱乐部,充分发挥其在职业联赛中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

《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指出“要推动职业俱乐部建立现代治理结构”。

上述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政策的要求都表明,着力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建立现代化治理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职业体育俱乐部未来运营和管理模式主要的发展趋势。


上述内容系笔者就近期工作中遇到的有关体育俱乐部部分基础性问题所做的梳理小结,如果不当之处,欢迎讨论交流。


本文撰写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法律规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6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发〔2014〕4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

体规字〔2020〕2号《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

民发[2018]129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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