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篇章·序
自「百闻百答 | 申请再审」专栏推出以来,我们持续深耕再审实务,以专业、清晰、实用的内容陪伴读者一路同行,收获了广泛认可与一致好评。
如今,站在新的起点,我们在原有专栏基础上,正式新增「百闻百答 | 风险管理」板块。聚焦公司经营全流程,系统梳理高频法律风险,为企业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首期内容将聚焦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板块,从实务角度拆解要点、提示风险、给出方案。未来,我们将持续更新,覆盖企业经营更多核心领域。
新篇章已启,敬请长期关注,与百闻一同学法、懂法、用法,行稳致远。
问
招聘广告中可以写“年龄35岁以下”吗?
答
答:不可以。
《就业促进法》确立“平等就业/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的一般性原则。《就业促进法》第3条、第26条明确规定禁止就业歧视,年龄限制无法律依据(特殊岗位除外,如公务员招录)。若因此引发投诉,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赔偿。
建议:原则上不建议设置绝对年龄上限;如确因岗位必需并与岗位本质相关,应以能力/体能标准替代年龄直接限制,并留存岗位必要性论证材料。
问
企业是否不能聘用未成年人?未成年工(16-18岁)夜间值班是否合法?
答
答:可以聘用,但有限制。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3条明确了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17种劳动范围,基本集中在高强度、高危险性、可能产生健康隐患的劳动种类。对于未成年工夜间值班是否合法,在上述17种劳动范围之外,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禁止规定不允许安排未成年工值班。
建议:企业应当在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与自身发展需要之间找到平衡,尽量招录身心成熟的成年员工。确有必要招录未成年工的,必须按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严格限制劳动范围,对其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对其进行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