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作为司法体系中的一项特殊程序,旨在纠正原审可能存在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流程复杂,面临的问题多样。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结合自身在申请再审业务领域丰富经验,开设“百闻百答”栏目,旨在为客户提供民商事再审领域相关问题答疑。
本期要点速览
1.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申请再审?
2.当事人未上诉,能否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
3.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视为当事人撤回上诉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4.针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
5.当事人能否针对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
6.《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条第三款规定的“达成和解协议”是否仅指执行和解协议?
01.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1]虽然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并非所有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均可申请再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下生效法律文书不可申请再审:
(一)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2])
(二)除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以外的其他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3]】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4])
(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判决、裁定,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条第三款[5])
(五)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判决、裁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6])
(六)再审判决、裁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七)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判决、裁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八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 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02.当事人未上诉,能否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
可以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可见当事人针对一审判决可以申请再审。
早期,司法实践中曾出现不准许当事人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的观点,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七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二)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作出后未上诉、上诉后撤回上诉或者二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针对一审裁判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除特定不可以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未上诉外,未上诉的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检察院不予受理。”
但之后司法实践中逐步肯定当事人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也于2018年9月15日作出《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法定条件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03.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视为当事人撤回上诉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不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7]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针对其他生效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但此时,因裁定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04.针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
不能申请再审。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8]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针对其他生效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至于为何未赋予当事人就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2015年出版)一书中提到,允许就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将严重拖延诉讼,故最终未规定对该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05.当事人能否针对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
不能申请再审。
最高院于(2020)最高法民申4231号一案中明确,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
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因为该判决理由部分并非最终判项,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的裁判理由影响另案判决结果,或出现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的,仍可在另案中推翻上述事实,以避免该节事实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
06.《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条第三款规定的“达成和解协议”是否仅指执行和解协议?
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是以实体权利为基础的,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的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是通过和解协议重新处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和解协议的方式了结了原有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且未保留申请再审权利的情况下,再行申请再审,系对其前述行为的反悔,违反诚信原则。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达成和解协议”并未规定仅指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且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2015年出版)一书中明确达成和解协议包括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或者再审审查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而非仅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因此,建议当事人无论是在执行程序中或在执行程序之外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时应保持审慎的态度,如果当事人仍想通过申请再审实现改判,应在和解协议中明确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