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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闻百答|十六章 上级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2025-12-18 23

一、

哪些情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A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1]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2]之规定,可以指令再审的情形为:

1.依据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这一情形裁定再审的;

2.依据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这一情形裁定再审的;

3.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这一情形裁定再审的;

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5.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6.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二、

哪些情形下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A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3]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条[4]之规定,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为:

1.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2.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3.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5.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6.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参考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一般应当提审。

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二)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民事案件;

(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

(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