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分享链接

百闻研究 | 新政出台!江苏劳动能力鉴定新规有哪些变化?一文看懂

2025-12-29 102

《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是对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系统性优化与重塑。


该《办法》着力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流程不统一、周期偏长、材料重复提交、风险防控不足等问题。无论是工伤职工、因病申请病残津贴的职工,还是用人单位及人社经办部门,均将直接受到影响。


“两类鉴定合一”,实现制度整合与统一管理


《办法》的出台结合了《江苏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统一和规范了鉴定工作流程,解决了此前两类鉴定分属不同规章、流程不统一的问题。


全流程“提速减时”,保障职工待遇快速兑现


1.材料审核更明确,避免重复补正

明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材料不完整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避免旧规中“分次补正、反复跑腿”的问题;申请人补正材料时限为7个工作日,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流程更清晰。


2.鉴定结论时限压缩,节点更清楚

常规鉴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较旧规平均2~3个月的周期大幅缩短;

复杂情况:最长可延长30日(即总计90日),且明确“补充检查、诊断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避免因医学检查拖延整体流程;

结论送达:从旧规的20日压缩至15日内送达,并同步抄送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确保职工尽快享受工伤保险或病残津贴待遇。


服务方式优化,降低职工办事成本


1.信息共享减材料,减少重复提交

提出“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明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及医疗机构打通数据,自动核验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真实性,这一举措解决旧规中“复印大量材料、多部门盖章”的痛点。


2.线上线下并行,服务向基层延伸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线上申请”,实现“申请-材料提交-进度查询”全流程线上化;同时将“收取材料、通知鉴定、送达结论”等服务下沉至县(市、区)人社部门,避免职工跨区域跑腿。


3.特殊群体办理更加人性化

允许因身体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职工,由近亲属代为申请(需提交身份证明、关系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对伤病情危重的被鉴定人,可申请“专家上门鉴定”或“委托鉴定”,无需强制到现场。


强化风险防控,保障鉴定公正与基金安全


1.专家管理更严格,建立统一专家库

建立全省统一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调整补充),支持跨地市抽取专家,避免本地专家利益关联;

明确专家须具备“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知识”等条件,且需签订廉洁承诺书;对表现突出的专家,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中优先考虑,同时对提供虚假意见、收受财物的专家,予以解聘并追究责任。


2.明确鉴定结论纠错机制

《办法》列明三类应当撤销或纠正鉴定结论的情形,包括:

以伪造诊断证明、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的结论;

鉴定结论与伤病情、标准不符或超出工伤认定范围的;

工伤认定决定被撤销或伤情部位变更的,对应鉴定结论失效。

该规定为后续纠错提供了明确依据,也有助于统一处理口径。


3.严厉打击骗保行为

对以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鉴定结论或社保待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①处罚——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并处2-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较旧规更明确、更具震慑力。


职责分工更清晰,压实各级主体责任


1.三级分工明确

县(市、区)人社部门:协助办理材料收取、现场协调、结论送达;

设区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初次/复查鉴定、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重新鉴定及“停工留薪期延长、辅助器具安装”等确认项目;

省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市一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且明确“省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避免多头鉴定、反复争议。

实务中需注意,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均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且应具备相应事由,仅以“对结果不满”为由并不足以当然启动再次鉴定程序。


2.多部门协同

要求人社、卫生健康、工会、社保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代表共同组成鉴定委员会,强化信息共享与监督,如人社部门与财政、审计部门协同查处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与旧法规的核心变动对比

对比维度

此前法规(两部分立规章)

新《办法》

适用范围

工伤鉴定与非工伤鉴定分属不同规章

合并两类鉴定,统一适用范围

流程时限

鉴定结论送达时限为20日

送达时限压缩至15日

便民服务

未明确县(市、区)协助办理职责

县(市、区)人社部门协助办理就近服务

风险防控

专家管理、信息核验机制不完善

新增专家激励回避、跨部门信息核验、结论纠错制度

制度整合

两部规章分别规范,操作不统一

整合为一部规章,统一全省鉴定工作流程

信息化建设

无统一数据共享要求

强制业务数据与社保系统互联互通

特殊群体服务

未明确近亲属代申请、上门鉴定等特殊情形

支持近亲属代申请,危重患者可上门鉴定,更人性化

从用人单位角度看,《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味着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在明显提速的同时,企业的配合义务和合规风险同步上升。一方面,鉴定流程法定时限被压缩,企业通过拖延材料、消极应对来影响鉴定进程的空间大幅减少,用人单位需要更早介入评估鉴定结果对用工安排和成本的影响;另一方面,在信息共享和多部门核验机制下,企业出具或配合提供的工伤经过、岗位情况、用工事实等材料将被实质性审查,任何协助或默许虚假材料的行为,都可能被纳入骗取鉴定结论或社保待遇的风险范围。同时,新规明确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也意味着企业在初次和复查鉴定阶段的应对尤为关键,事后通过程序性途径推翻鉴定结果的可能性显著降低。总体而言,新《办法》不只是“更方便职工”,而是在提高鉴定效率的同时,对用人单位的事实真实性、程序配合度和用工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