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作为司法体系中的一项特殊程序,旨在纠正原审可能存在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流程复杂,面临的问题多样。
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结合自身在申请再审业务领域丰富经验,开设“百闻百答”栏目,旨在为客户提供民商事再审领域相关问题解析。

一、申请再审后是否中止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1]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被申请人针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书是否必须进行答辩?
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2],被申请人不是必须要发表意见,被申请人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但从对抗再审申请人再审请求的角度,建议被申请人提交书面意见。
三、再审审查是否需要组成合议庭审查?
需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3],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四、再审审查的期限的多长时间?
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五条[4]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再审审查案件时间较长的问题,对此需要有心理预期。
五、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询问、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如何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5]之规定,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询问、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六、被申请人不参加询问、听证的,如何处理?
被申请人不参加询问、听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再审审查。
七、再审审查阶段,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
不能。
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6],再审审查期限,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八、再审审查阶段,再审申请人能否变更再审请求?
可以变更再审请求。但应当符合《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7]规定的六个月期间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八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七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