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的缴纳范围包括但限于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出庭费用等三类[1]。其中,“证人出庭费用”是便于本文指代的简称,完整表述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因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这一常见的诉讼请求,“诉讼费”是仅指案件受理费,还是指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出庭费用在内诉讼费用,存在一定的争议的空间。因此,一位严谨的律师往往在诉讼请求中对“诉讼费用”准确表述。
(一)案件受理费
根据五种不同的案件类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了不同的案件受理费计算标准、计算方法。
首先是财产案件,财产案件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以诉讼请求的数额为基数按法定比例分段累进计算,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以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2],符合法定条件的再审案件以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3]。
需要注意的是,与财产案件并列其他案件有四类,分别是:非财产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行政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案件。这四个大类包含的具体案件类型及具体的交纳标准,详见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4]。
(二)申请费
虽然部分申请费的交纳标准参考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但申请费本身独立于案件受理费之外。换言之,个案中无论是否已经交纳案件受理费,对是否交纳、交纳多少申请费都不产生影响。
具体而言,申请费包括以下七个类型:一、执行申请费;二、保全申请费;三、支付令申请费;四、公示催告申请费;五、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费;六、破产案件申请费;七、海事案件申请费。这七个大类包含的具体案件类型及具体的交纳标准,详见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5]。
(三)证人出庭费用
如前所述,“证人出庭费用”的完整表述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一)减半交纳的不是“诉讼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交纳具体情形有四种,并且减半交纳的对象均不是“诉讼费用”,而是三种法定情形的下案件受理费,以及一种法定情形下的申请费。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为:一是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二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三是被告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的案件[6]。
而减半交纳申请费的情形限于破产案件申请费,该申请费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参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7]。
(二)减免交纳的是“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减免是一项司法救助措施,包括缓交、减交、免交等三种方式,其中免交的救助对象限于自然人。申请人可以在起诉、上诉时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8],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9]之规定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6]《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8]《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9]《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