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体育赛事作为一种受欢迎的娱乐活动,吸引了大量观众和参与者。然而,随着体育赛事的规模和影响力的不断扩大,由于人口聚集而产生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保障体育赛事的顺利进行和确保人身财产的安全,体育赛事组织者在组织、举办和参与体育赛事时需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对体育赛事的安保义务主体以及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其中主要的规定梳理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体育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总体原则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是我国体育法律领域位阶最高的法律,其对组织开展体育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总体原则和全局性的要求。
《体育法》第九条规定了开展和参与体育活动在总体上应遵循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一百零二条明确了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
此外,对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体育赛事组织者应当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三十三条则是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在一场大规模的体育赛事的组织和举办过程中,往往有多方主体参与,总体可以分为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最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条指出,体育赛事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尽管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在活动组织开展的过程中分工不同,但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对体育赛事活动均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需提醒的是,依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前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
(一)主办方和承办方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承担者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就体育赛事的安全保障问题作了总体规定,明确了承办方和主办方的安全保障义务。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召开赛事活动风险研判分析会议,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工作方案等保障措施,并督促落实。但若主办方直接承担体育赛事活动筹备和组织工作的,则由履行承办方责任。
在赛前组织的具体要求方面,《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指出,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尽到如下义务:1.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2.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3.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4.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5.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在体育赛事赛场秩序维护、营造良好体育氛围方面,《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主办方和承办方作出了具体要求。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引导现场观众文明观赛,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制止行为、终止赛事活动等处置措施。
(二)其他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除了体育赛事主办方和承办方以外,其他主体亦应当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承担一定安全保障义务。
协办方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中主要负责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故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协办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产品、设施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如果赛事发生在体育场馆内的,根据《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体育场馆运营单位应当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1.保证场馆及设施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配备安全保护设施和人员,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场馆设施安全正常使用;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救护措施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习;3.投保有关责任保险,提供意外伤害险购买服务并尽到提示购买义务。
器材提供方或管理者则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遇有突发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
(三)体育赛事熔断机制
对于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等对体育赛事举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突发情形,《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启用熔断机制,中止比赛。启动“熔断”机制后,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和救助现场人员,同时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衍生事件发生,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
(一)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该条规定可知,对于大型体育赛事活动而言,体育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体育赛事的组织者,即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条第二款则是规定了第三人侵权的情形,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体育场馆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对于体育活动组织者的行政规制主要见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于体育活动组织者在组织体育赛事过程中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未经许可举办高危性体育赛事活动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活动组织者的行政责任,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十条、第三十九条也规定了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发生安全危险事故时,组织者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在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而言,体育赛事中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引发的刑事犯罪主要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涉及到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