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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闻研究 | 申请再审为什么这么难?

2024-08-15 464

 倒悬之危:生效裁判是难以翻越的一座大山

   申请再审表面上要挑战的是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实际上要挑战的是司法权威。

    裁判一旦生效就会有既判力,当事人就必须遵守裁判的内容且不得提出与此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也不能作出与之相矛盾或抵触的判断。我国的司法资源十分有限,但纠纷数量却裂变式增加,这就要求既判力不能被轻易突破,否则定分止争将无从谈起。

    难以翻越≠无法翻越,在民事再审案件成功率问题上,大数据似乎更加具有说服力。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官方数据测算,2019年至2023年期间,全国范围内的民事再审案件以“发回重审”和“改判”结案的案件占当年结案案件的比例分别为8.18%、9.4%、8.79%、8.25%、7.4%,如果仅以“改判”作为再审案件成功的标准,那么申请再审案件的成功率为5.58%、6.85%、6.27%、6.03%、5.71%,五年来最高不超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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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之旅:再审案件的难以预料的“变数”贯穿始末

   再审案件会有很多的变数,无人能够未卜先知。

    百闻团队多年以来在江苏省高院办理的众多民商事再审案件的经验之谈,这些“变数”集中体现在人员、时间和程序方面,又分散体现在立案、分案、办案、结案的全过程中。

    第一关为立案,立案难的程序问题虽然已经得到改善,但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免不了会有自己的要求,比如省高院的“释明”程序在特定背景之下会被启用,之前立案时需要向生效判决原审法官拿到“释明函”,近期此程序又被停用,不排除后期可能再次启动。案件必须符合立案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主体、期限、管辖法院、材料等等。受疫情影响,省高院案件积压情况突出,三五个月无法查询到立案信息的情况也会出现,因此这个阶段的时间跨度也很难把控。

    第二关是分案,法院内部不同的合议庭各有侧重的方向,如果某个建设工程行业的案件被分流到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案件的合议庭不可谓不是一件幸事。在这个阶段,法院一般会确定承办人员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但根据法官自身案件办理情况,案件真正开始办理的时间并不确定,且存在更换承办人员的可能性。

    第三关就是复杂的办案环节,听证在申请再审的案子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仅有极少数的案件会有听证程序,绝大部分的案件在材料递上去之后就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再审程序就此止步。如果在听证后法院认为案件应该改判,那么审判人员需要根据再审申请书、新的证据、听证情况以及与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沟通情况确定改判思路,并形成审理报告。法院对于推翻生效裁判的审慎体现在内部的集体决策程序上,对于重大案件其基本上都会多轮沟通讨论,从而避免个体决策的局限性,真正实现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

        

法脉准绳:再审律师心中难以企及的“211” 

    民诉法211条规定了13种应当再审的情形,本条没有兜底条款。随着我国司法审判人员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在百闻团队代理的民商事再审案件中,出现明显程序及实体错误的生效裁判是很少的,大多数案件错判都是在事实认定方面就出现了偏差——因此,新的证据在再审改判司法实践中是极其重要的突破口。但再审案件中,案件本身人物关系之复杂、事情经过之曲折、证据材料之繁杂,都会成为案件改判的障碍。如何梳理、收集、发掘、组织和呈现新的证据让法官内心对生效判决产生怀疑,如何精准传递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在案件的每个环节都会极大程度地考验申请人尤其是律师的专注度及专业度。

    民诉法211条是给了申请人纠正错误判决的机会,但因再审案件大多重大、疑难、复杂,让法官在众多再审案件中关注到本案并愿意重新审理案件并主持公道绝非易事。

 

如人饮水:申请再审是一场考验内心的持久战

    申请再审注定是一场持久战,过程中伴随的心理压力不应被漠视。

    当事人找到我们时,案件就已经到了死亡的边缘,不利判决结果往往关系到企业能否继续存活,家庭能否维系,个人如何破局,此时面对的压力可想而知。申请再审的过程视案件情况少则一年半载,多则七八年,我们有一个客户曾在案件经多年拉锯成功结案后直言——“我仿佛如获新生!”,个中滋味非亲历者不能够完全体会。

 

何去何从: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是否要申请再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正确认识败诉原因

    在百闻团队接洽过的当事人中,部分当事人在沟通时倾向于简单将败诉原因归结于裁判者水平不高,存在审理不公等情况。但据百闻团队多年代理经验,大多数案件的败诉原因并不稀奇——当事人及原审代理人没有充分收集、整理、归纳证据材料导致法官无法认定事实,因不合理的诉讼策略在庭上作出与事实相反的陈述,因对案件没有足够重视导致诉讼费用未及时缴纳或者未及时提起反诉、申请鉴定等等均是导致案件失败的原因。

   (二)综合考虑多种价值

    以百闻团队代理最多的商事案件为例,除了翻案所带来的胜诉价值、情感价值外,更需要从投资、收益和风险的角度来考量商业价值。诉讼本身不是目的,如果案件本身的商业价值并不高,不值得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争取,那么就应该战略性放弃。对于企业或是个人,一定情形下,及时止损比盲目前进后中途放弃更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反之,如果决定申请再审,就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必要时可以选择深谙程序、专业过硬以及尽职勤勉的专业人士介入。

   (三)多途径化解纠纷

    诉讼仅是争议解决的手段之一,百闻团队更加追求的是能够帮助客户解决问题。如果能够通过斡旋调解等其他更为经济、风险更小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合作共赢,那么何乐而不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