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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闻研究 | 难案解码:证据都已经“过堂”了,新的证据去哪里找?

2025-06-23 15

一般而言,我们的证据收集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 在再审阶段,依靠公权力调查取证的路径被限制,这启示律师在代理一二审案件的时候要对证据进行充分的发掘。


一、律师收集新证据的程序限制


1.再审审查阶段法院一般不同意申请调取证据。再审审查程序中,当事人以新证据事由申请再审的,应当自行收集新证据。人民法院仅依据其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再审的结论,如(2021)最高法民申7037号案、(2019)渝民申2840号案、(2021)新民申2800号案、(2020)鄂民申2327号案。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原审中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已经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则可以构成另一个法定再审事由。

2.再审阶段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① 首先,申请鉴定、勘验以及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是当事人在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中的权利,目的是对于其不能举证的事实,通过鉴定、勘验予以证明。如果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放弃了该项权利,则应自行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其申请再审时再提出鉴定、勘验的请求的,不应予以准许。其次,再审审查阶段的功能是审查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再审申请人应当承担证明再审事由成立的责任,而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可能认定为缺乏中立性,检材、样本未经各方当事人质证无法确定真实性,委托鉴定项目也未经法院核定。 但实践中非法院委托鉴定也可能作为新证据,如(2023)最高法民再26号案件,由最高检抗诉,最高院认为“该鉴定意见虽不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委托形成的,但其为公安机关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作,某某创投没有足够的证据或理由予以推翻,且形成于二审判决生效之后,故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再审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 另外,若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是原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其重新鉴定推翻了原鉴定意见;或是原审当事人隐瞒了相关情况导致原鉴定意见不准确,这两种情况均会促使法院考虑将新鉴定意见作为新证据。 当然,即使单方鉴定报告不能认定为新的证据,但其可能成为申请再审的敲门砖,在进入再审程序后再由法院组织鉴定,因此对于核心证据,我们建议必要时可以先行单方鉴定。 向上滑动阅览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该条款明确规定,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二、律师收集新证据的七个方向


只要是发生过的事实,或多或少都会留下痕迹。一般来说,涉及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过程中都已经提交,再审代理律师重点在于深挖那些尚未被发掘的证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委托人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或者机构,一次性、全面交付证据往往只是理想状态,因此,证据收集工作会贯穿始末。律师在原审证据的基础上应当紧扣案件的争议焦点及突破点收集证据。 为此,律师应当引导当事人多陈述案件细节,从当事人陈述中寻找收集证据的方向。新的证据的收集方向有以下几方面:

(1)对于委托人主张但未提交证据的部分补充提交新的证据。

(2)对于委托人主张但证据未被采纳的部分进行证据补强。

(3)对于对方主张且被法院采纳的证据进行反驳。

(4)案件背景事实对法官心证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收集案件背景的佐证材料。

(5)挖掘“衍生证据”或“关联案件”证据,关注本案当事人或关键人物涉及的其他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中产生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间接印证本案事实或揭露对方陈述的矛盾。

2.查看现场对于涉及具体现场的案件(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等),如有必要可亲自到现场进行调查,收集现场证据,如拍照或录制视频等。

3.网络检索和公证保全互联网是一个巨大的资料库,通过不同的搜索引擎进行检索,查找与案件相关的公开信息。对于重要的电子数据,可以进行公证保全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4.组织专家论证在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可以考虑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具专业意见帮助判断案件事实。我们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中会聘请知名学者、高校教授、专业人士进行分析论证。

5.自行鉴定当事人欲通过申请鉴定、勘验或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判的,应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向作出原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由人民法院判断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

6.善于从对方的证据中去发现问题、去怀疑仔细分析对方在原审中提交的所有证据(特别是其主张依赖的核心证据),寻找其内在矛盾、逻辑漏洞、与已知事实不符之处、证据链断裂点。

7.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对于一些难以直接获取的政府部门的重要证据材料,律师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尝试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