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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法中心|电力产业热点事件月度观察(2025年8月)

2025-09-25 61

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电力产业法律服务中心积极关注电力产业发展动态,每月针对电力产业发生的热点事件,以法治视角进行细致梳理与深入分析,力求带来独到且精准的解读,助您洞悉电力产业背后的法治逻辑。


热点事件一: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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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到2027年要使支持制造业“三化”发展的金融体系基本成熟。其对照新型工业化重点领域,提出多方面针对性举措。在金融服务能力和长效机制建设上,《意见》健全金融机构服务制造业内部机制,如单列制造业信贷计划等;加强各类金融工具联动配合;培养复合型人才队伍;建立跨部门协同推进等四方面机制,增强金融支持的强度、精度与效度。后续,相关部门将全力推动《意见》落地,为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百闻解读:

在企业权益保障上,《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强民营制造业金融服务,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高度契合,为各类所有制企业营造公平的金融环境,推动消除潜在的融资歧视,保障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金融业务创新需在法律框架内推进,无论是满足新型工业化企业需求的各类金融服务,都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合同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法规,确保创新不偏离合法合规轨道,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与参与方合法权益。

风险防控与处置环节,《意见》提出的联合研判预警机制,要求相关主体在信贷合同中明确权责,信息共享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不良贷款处置则要依据专门管理办法操作,确保全流程合法合规,防范法律风险与权益损害。

资本市场层面,《意见》支持的企业整合升级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严格规制,即使是为特定企业提供的“绿色通道”,也需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完善法规细则保障合规性,确保资本市场运作公正透明,保护股东、债权人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内部机制建设,需同时符合金融监管要求与劳动法律法规,在制定相关政策、完善激励与免责机制时,既要保障金融服务效率与质量,也要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机制调整需履行必要的监管报备与审批程序。

对于电力、新能源行业,《意见》带来的金融支持,需结合行业特性关注法律风险。在获取融资时,要确保项目符合绿色金融相关政策与法律要求,项目建设运营需遵守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防范因合规问题影响融资与项目推进。同时,行业企业在参与金融活动时,要注重合同审查,明确权利义务,做好数据安全与信息保护,避免法律纠纷,充分利用政策红利实现健康发展。

《意见》从多维度完善了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法律框架,各方需协同落实法律要求,通过规范操作、依法维权、强化监管,推动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热点事件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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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976号),正式发布《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作为电力市场领域重要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首次从国家层面系统明确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全流程管理要求,将为我国电力市场有序运行、新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百闻解读:

长期以来,我国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存在区域标准不统一、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增加市场主体运营成本,引发电费结算纠纷,制约电力市场开放与新能源并网。此次发布的《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从法律层面确立“统一标尺”,明确电网企业、新能源发电企业等主体需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安装维护计量装置,确保数据准确公正,针对新能源特点强调装置实时采集传输功能。

结算管理上,《规则》统一流程、依据和时限,以计量数据为核心,规范度量单位等细节,降低沟通成本和纠纷风险。同时,清晰界定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等主体权责,避免推诿扯皮,提升计量结算效率。

为保障规则落地,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针对新能源企业“电费拖欠”问题,要求电网企业按时足额支付电费。

该《规则》为电力市场带来规范化、法治化环境,提升新能源电力交易效率,助力破解“并网难、结算繁”问题。从法律建议角度,市场主体应深入学习《规则》内容,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定期开展计量结算合规检查;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计量结算条款,依据《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发生纠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这将推动电力市场公平、高效、有序运行,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热点事件三: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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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1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的电力新政,以《关于进一步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通知》为核心,从法律层面构建了新型电力系统下的市场规则体系,对电力和新能源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百闻解读:

从法律框架看,新政将车网互动(V2G)纳入制度化轨道,明确参与试点的公共及居民车网互动设施反向放电价格机制,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鼓励可再生能源并网”条款的细化。结合国家四部门2024年《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的实施意见》,江苏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落实国家标准,形成“国家指导+地方细化”的法律实施路径,为新能源汽车参与电网调度提供明确法律依据,解决此前V2G商业化因定价模糊导致的法律风险。

在电力行业,新政通过优化分时电价结构重塑市场交易规则。苏发改价格发〔2025〕426号文确立的“尖峰-高峰-平段-低谷-午间谷段”五级电价体系,配合“双轨偏差池”制度,构建更严谨的电力交易法律约束。区块链存证要求让电力交易合同从签约到履行全流程可追溯,±5%的偏差容忍度与1.2倍惩罚性电价的组合,既维护市场公平,又倒逼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提升负荷预测精度,推动电力市场从“粗放交易”向“合规化运营”转型。

对新能源行业,新政带来多重法律利好。一方面,“谷充午补”模式通过电价杠杆引导新能源汽车在午间光伏发电高峰充电,为分布式光伏消纳提供法律保障,间接推动光伏产业发展;另一方面,明确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的市场准入身份,使其可按规定参与电力交易,解决新型市场主体的法律定位问题。江苏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突破300万辆,新政为规模化V2G应用奠定法律基础,让新能源汽车从“用电终端”转变为“移动储能单元”,拓展新能源行业价值空间。

基于法律分析,电力企业应重点关注交易合规,建立AI偏差预警系统,确保电量预测误差在5%容忍区间内,避免惩罚性电价;完善区块链存证流程,保障交易合同法律效力。新能源企业需加快技术适配,按国家2025年V2G标准升级充放电设备,确保符合并网安全规范;主动对接试点政策,争取放电电价优惠与补贴,同时关注税务政策,明确放电收益纳税标准。只有政企协同,才能充分释放新政法律红利,推动江苏能源结构转型与“双碳”目标实现。


热点事件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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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能源新政,从法律层面构建了绿色能源发展的新框架,对电力及新能源行业产生深远影响。此次新政核心围绕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CCER)的衔接机制、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展开,通过明确法律边界与操作规则,推动绿色能源市场化机制走向成熟。


百闻解读:

从法律逻辑看,新政首先确立了“避免重复获益”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绿证与CCER衔接的全流程。根据新政及配套文件,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业主需在绿证交易与CCER申请间自主选择,并通过企业承诺与系统公示形成法律约束,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与CCER注册登记机构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数据溯源,从法律层面杜绝“一电两证”的违规情形。这种制度设计既符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额外性”要求,也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中“政策协同”精神相契合,为新能源项目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行为指引。

在电价形成机制上,新政进一步强化了“市场决定价格”的法律定位,明确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同时建立“差价结算机制”作为过渡保障。对于2025年6月1日前投产的存量项目,机制电价按国家政策上限执行,增量项目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机制电价,且设置申报充足率下限与竞价上下限,这种分类施策的法律安排,既保障了存量项目的合法收益预期,又通过竞争机制推动增量项目成本优化,与《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中“区分存量增量、责任公平承担”的原则一脉相承。

对电力行业而言,新政带来的法律影响集中在市场参与规则的重构,传统发电企业需适应新能源全面入市后的竞争格局,同时电网企业承担差价结算与信息共享的法律义务,需加强系统建设以满足数据核验要求。新能源行业则面临更清晰的收益路径选择,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可根据自身成本与市场需求,在绿证与CCER间选择更优方案,但需严格遵守“承诺-公示-核销”的法律流程,避免因违规操作丧失收益资格。此外,新政推动绿证国际认可,为新能源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碳定价领域的话语权。

从合规建议角度,电力与新能源企业需首先建立内部法律审查机制,针对项目选择绿证或CCER的决策进行合规评估,确保承诺内容与实际操作一致,避免因信息填报错误引发法律风险。其次,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数据对接,及时掌握信息共享系统的技术要求,确保电量、绿证、CCER等数据的真实可溯,符合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法律规范。最后,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订动态,新政中关于新型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内容,将与后续法律修订形成协同,企业需提前布局,确保业务发展与法律更新保持同步,在绿色能源转型中把握合法机遇。


热点事件五:关于收到《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电力现货市场转入连续结算试运行工作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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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江苏电力现货市场启动连续结算试运行,标志着该省电力现货市场从“阶段性”结算试运行迈入“不间断”结算试运行新阶段。这一举措有着深刻的政策法规背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2025年底前,包括江苏在内的多个地区要启动现货市场连续结算试运行,这为江苏的行动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江苏在试运行过程中,需严格遵循相关政策法规,保障市场的合法合规运行。


百闻解读:

从法律框架看,此次试运行以《江苏省电力现货市场运营规则(V2.1版)》为核心依据,该规则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细化规定,实质上是将《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市场规则。值得注意的是,规则要求"衔接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要求",这意味着新能源企业将面临电价形成机制的法律重构,原有的固定电价保障模式将逐步向市场化竞价过渡,相关企业需重新评估电力销售合同的法律风险。

在市场准入方面,规则明确将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纳入市场成员管理范畴,这为新兴业态提供了合法参与电力市场的法律通道。但同时也带来新的合规要求,新型主体需特别注意市场注册、计量结算等环节的法律义务,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市场准入资格受限。对售电公司而言,规则强化了市场风险防范要求,这意味着售电合同中的价格波动风险分配条款需要更加精细化设计。

从监管维度观察,政策建立了多层次的监管机制:江苏能源监管办的协同监管、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共治机制、第三方评估制度等,形成了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新型监管体系。这种监管创新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特别是在信息披露方面,规则强调要加强"公众信息的对外发布",相关企业需注意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要求,防范虚假陈述法律风险。

对新能源企业而言,政策带来的法律挑战尤为突出。随着现货市场的连续结算运行,新能源发电的间歇性特性将更直接地反映在市场价格波动中,企业需重视电力交易中的偏差考核机制,在购售电协议中合理设置偏差电费的承担条款。同时,政策要求"创新新型主体参与市场机制",为新能源企业参与虚拟电厂等创新业务提供了政策依据,但相关商业模式的法律架构尚待完善,存在一定的合规探索风险。

从争议解决角度看,政策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协调机制",这预示着电力市场纠纷解决机制将趋向多元化。市场主体应当关注争议解决条款的设计,在传统的诉讼仲裁之外,可考虑纳入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不平衡费用的结算清算可能引发争议,相关企业需提前做好证据留存等法律准备。

在法律应对层面,建议电力企业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全面梳理现货市场新规下的合规义务,特别是对《运营规则》中计量结算、信息披露等关键条款进行专项合规审查;二是重构电 力交易合同体系,将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偏差考核等新风险因素纳入合同风险管理框架;三是建立市场运营法律风险动态监测机制,密切关注规则迭代可能带来的合规变化。对新能源企业而言,还需特别重视电力交易与绿证、碳市场等机制的衔接问题,在合同设计中预留制度接口。

这项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电力市场化进程,既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也对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市场主体应当以规则实施为契机,全面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在法治框架下把握电力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发展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