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分享链接

百闻研究 | 申请民事检察监督,你了解吗?

2024-06-13 597

什么是民事检察监督?


近期收到不少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咨询、洽谈。民事检察监督是当事人在再审失利后所剩不多的权利救济渠道之一。虽然检察院实际采取监督措施的案件较少,但一旦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改判率及法院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均能达到90%以上

如何选择监督方式、检察监督时限多长是申请监督的当事人尤为关心的两个重要问题;不同监督方式的适用对法院决定再审的影响程度不同、检察监督时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后期可能的执行回转效果,这两点都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下文主要就该两点展开说明。


c137aa6383e63d8f95f8d2e62beeaae.jpg

针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重要节点的流程及时限示意图


3f92fe53edc5e909274598d8206bfd5.jpg





选择民事检察监督方式:

申请再审检察建议还是申请抗诉?


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申请再审检察建议、一种是申请抗诉。
虽然《民事诉讼法》明确了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但并未对二者的申请条件有明确区分(为简化程序,本文暂不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法院有应当再审情形),而后期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却对法院裁定再审有不同影响。前者能产生敦促法院审查原审裁判的效果,是否再审由法院经审查自行决定,而后者必然能够启动再审。基于此,当事人会更倾向于选择抗诉这一监督方式,但是最终的决定权在于检察院。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提出或提请抗诉的情形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一致,均覆盖了全部法定再审事由。但检察院会严格限缩适用提出抗诉的情形,一般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裁判经同级法院再审后作出及同级法院审委会讨论作出的这四种情形下,检察院才认为应当提请抗诉
若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不服而向检察院提出笼统的法律监督诉求,检察院会考虑优先适用同级监督的再审检察建议;若当事人选择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若当事人申请抗诉,检察院认为实行同级监督更为适宜的,会变上级监督为同级监督


如果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当事人是否还有救济途径?


如果检察院文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当事人还有其他救济途径,一是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二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自查自纠的再审程序。当然,这些程序的难度更是远大于申请检察监督。


39ab573de200fdd6106a46ed8db0ea9.jpg


民事检察监督的时限问题


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或认为再审裁判存在明显错误,因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业已生效,而申请检察监督时间成本较高,其所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就是己方财产被执行问题。对申请监督的当事人来说,启动再审程序越早,原生效裁判中止执行的时间就越早,后期若据已执行的裁判文书被撤销,执行回转后,更有利于保证财产返还。因此申请人迫切希望能尽快完成检察监督流程、启动再审程序。

(一)审查时限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检察院应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对于抗诉而言,若下级检察院经审查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上一级检察院亦需审查该被提请抗诉的案件是否符合抗诉条件,这两个审查阶段是否共同适用三个月时限还是分别适用三个月时限有争议。江苏省检察院倾向于认为下级检察院审查是否需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和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是否需向其同级法院提出抗诉这两个审查过程分别有三个月审查期限
若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而当事人认为该决定存在明显错误,则可以在检察院作出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复查审查期限同样为三个月

(二)移送时限
若检察院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抗诉,应在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案卷移送同级法院,或应在决定提请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及案卷移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
若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及案卷移送其同级法院

(三)法院裁定再审时限
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再审必要,则会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进而可能启动再审程序。对于法院而言,若法院收到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再审的,裁定再审;而决定不予再审的,书面回复检察院。接受抗诉的法院应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对当事人而言,民事检察监督就像一把开启民事再审程序的钥匙,虽然获得这把钥匙的过程是艰难、漫长的,但终归也是给了当事人一线希望,如何做好案件本身,牢牢抓住这一丝机会更是重中之重。


①参见《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spp.gov.cn):“对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情况。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结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7.5万件,提出监督意见14332件,其中向法院提出抗诉3807件,法院再审改变率92.5%;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0525件,法院同期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92.4%。”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八十二条 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④ 参见《准确适用民事检察建议和抗诉》江苏检察网 (jsjc.gov.cn):“应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监督方式的决定权在于检察院。民诉法第209条规定了检察建议和抗诉两种监督方式。抗诉方式在引发程序性效果时具有较高的效率,能够必然引起再审,而检察建议的作用在于敦促法院对原审裁判与调解书进行审查,是否再审,由法院审查决定。从利己的角度出发,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抗诉监督方式,如果都采用抗诉监督方式,不仅不利于检察权的科学配置,而且会导致检察建议监督方式的立法目的落空。因此,在监督方式的适用上,当事人可以提出选择申请,但是最终的决定权应当在检察院。当然,检察院在决定监督方式时,应当适用同级监督优先主义:其一,在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而向检察机关提出笼统的法律监督诉求时,应考虑优先适用同级监督的再审检察建议。其二,在当事人选择再审检察建议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三,当事人申请抗诉,但检察院认为实行同级监督更为适宜的,可变上级监督为同级监督。”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一十七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⑦ 参见《准确适用民事检察建议和抗诉》江苏检察网 (jsjc.gov.cn):“由于下级院审查提请抗诉和上级院审查抗诉两个阶段均须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的审查决定也均具有终局的性质,所以,应当分别给予其三个月的审查期限。”
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
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提请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⑩《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再审裁定时一并送达《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