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分享链接

百闻研究 | 在江苏法院,申请再审如何立案?

2019-08-09 293

导言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生效裁判的纠错机制,对于败诉当事人来说,申请再审常常是最后的胜诉希望。基于再审程序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功能特殊性,以及法院对于案件繁简分流等的考虑,部分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之外,针对申请再审制定了细化规定。在江苏地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发布《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申请再审受理与移送规定》),形成了本地区民事申请再审立案程序的特殊规定。

      作为根植于江苏本土、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的专业团队,百闻律师在江苏地区具有丰富的申请再审代理经验。本文围绕江苏高院《申请再审受理与移送规定》,简要介绍江苏法院在申请再审立案方面的特殊规定。


壹    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否意味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再审材料?按照通常理解,答案似乎是肯定的。

      对此,江苏高院《申请再审受理与移送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明确,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材料。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材料是强制性规定,对此江苏高院《申请再审受理与移送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材料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再审申请材料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可以看出,江苏高院区分了申请再审与递交材料这两个概念,这与上诉有些类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对于上诉而言,一审裁判文书会明确载明上诉状应当通过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给当事人提出了明确的上诉指导,但裁判文书并不会载明提出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在《民事诉讼法》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即意味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材料。江苏高院对此作出了颇具特色的规定,申请再审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应当予以特别注意。

      这里需要说明,江苏高院《申请再审受理与移送规定》效力及于江苏地区法院,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法院无效,如果作出生效裁判的是江苏高院,那么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对应的巡回法庭即第三巡回法庭递交申请再审材料即可。


贰    判后答疑与法律释明是必经程序


      江苏高院《申请再审受理与移送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材料后,应当先行约谈再审申请人进行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再审申请人不接受释明意见、坚持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归纳申请再审事由和理由、答疑和释明要点的基础上,形成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的书面意见并随案卷一并移送。”判后答疑与法律释明本是极具政策色彩的程序,在江苏法院,判后答疑与法律释明是申请再审的必经程序。

      实践中,接收申请再审材料的法院多会分配类型代字为“法释”的案号,并以传票形式通知再审申请人到庭接受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需要说明的是,江苏高院虽然规定“应当”进行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但对于再审申请人来说,参加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应是权利而非义务,不参加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不会对申请再审造成实质影响。具体操作上,如确无参加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的打算,建议在收到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的传票后及时与法官沟通,说明情况,请求法院尽快调卷移送。在部分法院,如果再审申请人不参加判后答疑和法律释明,法院会送达书面释明函,内容上一般是对原审判决理由的简要重述,以及对息诉的劝诫。

      在收到再审申请材料后,原审法院还应当进行的工作是调齐全部卷宗材料并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按照笔者的代理经验,从递交材料、判后答疑与法律释明,到调卷、移送,整个过程少则一个月,多则两三个月。


叁    特殊的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由上一级法院立案受理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江苏高院《申请再审受理与移送规定》第六条对于特殊情形下的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进行了例外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申请再审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一)有证据材料表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在这两种情形下,原审法院已不适宜受理再审申请案件,由上一级法院受理更为适宜,江苏高院的该项规定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肆    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有两次再审审查的权利


      江苏高院《申请再审受理与移送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没有声明放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审查驳回其再审申请后,当事人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其再审申请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从文义上看,对于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原审法院审查再审申请与上一级法院审查再审是连续的过程,即在原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无需重新递交申请再审材料,只需请求接受申请再审材料的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上一级法院立案受理即可,这相当于赋予了当事人两次申请再审的权利。

      在案号分配上,经过原审法院审查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上一级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时以“民监”为案件类型代字,这也导致了江苏法院“民监”案件数量远远多于其他地区法院,而按照《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的规定,“民监”是指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案件。

      那么,上一级人民法院再次进行审查时,是依职权审查还是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申请再审受理与移送规定》第七条使用的表述为“审查其再审申请”“立案受理”,是把这种审查当作依当事人申请进行审查。但在实践中,大量存在上一级法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处理以通知而非裁定的形式告知当事人的案例,似乎是将该情形下的审查当作依职权审查之一种,比如(2017)苏民监106号、(2018)苏民监22号、(2018)苏民监87号案。

      无论上一级人民法院是依职权审查还是依当事人申请审查,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来说,江苏高院的规定无疑赋予了当事人申请两级法院分别进行再审审查的权利,实践中也的确存在原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请求上一级法院再行审查,上一级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例,比如(2017)苏民监204号案件。作为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要倍加珍惜机会,在原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及时请求原审法院将材料移送上一级法院再行立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