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否意味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再审材料?按照通常理解,答案似乎是肯定的。
对此,江苏高院《申请再审受理与移送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明确,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材料。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材料是强制性规定,对此江苏高院《申请再审受理与移送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材料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再审申请材料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可以看出,江苏高院区分了申请再审与递交材料这两个概念,这与上诉有些类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对于上诉而言,一审裁判文书会明确载明上诉状应当通过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给当事人提出了明确的上诉指导,但裁判文书并不会载明提出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在《民事诉讼法》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即意味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材料。江苏高院对此作出了颇具特色的规定,申请再审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应当予以特别注意。
这里需要说明,江苏高院《申请再审受理与移送规定》效力及于江苏地区法院,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法院无效,如果作出生效裁判的是江苏高院,那么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对应的巡回法庭即第三巡回法庭递交申请再审材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