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再审案件的程序是什么样的?
答:申请再审案件包括再审审查立案阶段、再审审查阶段,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则还包括再审审理阶段。
再审审查立案阶段: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不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人民法院将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具体包括是否超过法定再审期限、当事人是否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主体等,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立案受理,案件进入再审审查阶段。
再审审查阶段:此阶段人民法院主要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进入再审审理程序的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裁定再审进入再审审理程序。裁定再审后,原生效法律文书则暂停执行。
再审审理阶段:此阶段的案件处理结果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再审法院审理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予以维持。第二、再审法院审理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三、再审法院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存在基本事实未查明、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情形的,裁定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发回重审。第四、除上述情形外,可能还包括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裁定终结审查等案件处理结果。
二、申请再审是否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
答:再审审查立案阶段、再审审查阶段,当事人均无需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如果案件进入再审审理阶段且案件符合以下条件,则当事人可能需要缴纳诉讼费用。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周期一般多长?
答:实践中,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周期普遍较长。首先,自当事人递交再审申请材料之日起,短则一个月内能够立案进入再审审查阶段,长则需要三个月以上立案进入再审审查阶段。其次,自立案进入再审审查阶段,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再审审查案件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但一般在三个月就审结的案件不多。最后,如案件裁定再审进入再审审理阶段,如果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则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如果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则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但同时,由于人民法院案件数量较多,且大多数申请再审案件往往较为复杂、争议较大等原因,一般难以在以上法定期限内审结。
四、司法实践中,案件裁定再审进入再审审理程序的数量多吗,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后的案件改判率高吗?
答:以江苏地区为例,通过alpha法律检索系统检索,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网上公布了江苏法院共计3914件再审审查裁定,其中裁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审理进入再审审理程序的案件为269件,比例约为6.87%。另外,通过alpha法律检索系统检索,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网上公布江苏法院共计159件再审裁判文书,其中维持原判的案件仅为5件,比例约3.14%。
五、当事人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如何救济?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六、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虽然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并非所有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均可申请再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下生效法律文书不可申请再审。
(一)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二)除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以外的其他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
(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判决、裁定,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条第三款)
(五)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判决、裁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六)再审判决、裁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七)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判决、裁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七、当事人未上诉,能否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可见,当事人针对一审判决可以申请再审。早期,司法实践中曾出现不准许当事人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的观点,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七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二)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作出后未上诉、上诉后撤回上诉或者二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后,针对一审裁判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除特定不可以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未上诉外,未上诉的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的,检察院不予受理。”但之后司法实践中逐步肯定当事人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也于2018年9月15日作出《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法定条件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视为当事人撤回上诉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答:不可以申请再审。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针对其他生效裁定不能申请再审。但此时,因裁定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
九、针对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
答:不能。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仅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针对其他生效裁定不能申请再审。至于为何未赋予当事人就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2015年出版)一书中提到,允许就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将严重拖延诉讼,故最终未规定对该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十、当事人能否针对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
答:不能。最高院于(2020)最高法民申4231号一案中明确,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因为该判决理由部分并非最终判项,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的裁判理由影响另案判决结果,或出现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的,仍可在另案中推翻上述事实,以避免该节事实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
十一、《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条第三款规定的“达成和解协议”是否仅指执行和解协议?
答: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是以实体权利为基础的,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的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是通过和解协议重新处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和解协议的方式了结了原有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且未保留申请再审权利的情况下,再行申请再审,系对其前述行为的反悔,违反诚信原则。《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达成和解协议”并未规定仅指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且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2015年出版)一书中明确达成和解协议包括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或者再审审查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而非仅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因此,建议当事人无论是在执行程序中或在执行程序之外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时应保持审慎的态度,如果当事人仍想通过申请再审实现改判,应在和解协议中明确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
十二、哪些主体可以申请再审?
答:可以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
1.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2.属于原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3.认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
4.以上1-3种情形下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十三、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债权受让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答:不可以申请再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四、未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对该判决申请再审?
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再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未被判决承担责任,无权申请再审。
答:1.《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无论是否对判决承担责任,因其对原案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故其有权申请再审。
2.《民诉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因此,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被判决承担责任,其并无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提起上诉,自然无权申请再审。
十五、案外人如何申请再审?
答: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路径有两种。
一种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条之规定,如果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另一种案外人是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如果该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十六、当事人、案外人应当在何时申请再审?
答:
(一)当事人
1.生效判决、裁定记载的当事人: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四种情形申请再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生效调解书记载的当事人,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提出。
3.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条之规定,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二)案外人
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四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如果先提出执行异议后被驳回,认为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十七、申请再审期间是否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期间是绝对期间,不可中止、中断或延长,所以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再审,以防错过申请再审期间从而导致丧失救济权利。
十八、超过再审期间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答: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十九、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5.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时间,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但再审申请人认为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间的,应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应使用A4纸。
目前,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1 | 再审申请书及新的证据 | 法院1份、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各1份。 | 自然人应当签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加盖盖章 |
2 | 一审裁判文书 | 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1份 |
|
3 | 二审裁判文书 | 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1份 |
|
4 | 再审申请人身份证明 | 如再审申请人为公民 身份证复印件1份 如再审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营业执照1份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要加盖印章 |
5 |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的 | 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所函1份 |
|
6 | 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 | 建议按照法院1份、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各1份。 |
|
二十、再审申请书中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再审申请书中不能有人身攻击等内容。
二十一、再审申请书如何列各当事人信息?
答:1.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列为“再审申请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再审申请人”。
2.再审请求指向的对象,列为被申请人。
3.未提出再审申请或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原审的地位列明。例如一审被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等。
4.再审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之后添加括号,在括号内列明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原审的诉讼地位。
二十二、再审申请书如何撰写再审请求?
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类型不同,再审请求的撰写要求不同。本所此前曾发布过公众号文章《如何撰写民事再审请求》,可自行前往查阅。
二十三、如何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答:1.现场立案。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受理再审申请的地点提交申请再审材料。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当事人应前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东北(三省里东)递交申请再审材料。
2.邮寄立案。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当事人可将申请再审材料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75号立案庭,并注明再审材料,电话025-12368。
3.网上立案。部分法院开通了网上立案渠道,当事人可以通过该法院官方网站寻找网上立案渠道进行网上立案。
二十四、当事人应当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答:当事人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当事人如果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实践中操作不一。以江苏为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之前要求当事人需先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由原审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坚持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由原审人民法院调取全部卷宗后移交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但于2023年9月之后至今,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因此,当事人正式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前,应最好联系确认当地人民法院对递交申请再审材料是否有要求,以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二十五、申请再审后是否中止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十六、被申请人针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书是否必须进行答辩?
答: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被申请人不是必须要发表意见,被申请人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但从对抗再审申请人再审请求的角度,建议被申请人提交书面意见。
二十七、再审审查是否需要组成合议庭审查?
答: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二十八、再审审查的期限的多长时间?
答:依据《民诉法》第21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再审审查案件时间较长的问题,对此需要有心理预期。
二十九、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询问、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如何处理?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询问、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三十、被申请人不参加询问、听证的,如何处理?
答:被申请人不参加询问、听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再审审查。
三十一、再审审查阶段,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
答:不能。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再审审查期限,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三十二、再审审查阶段,再审申请人能否变更再审请求?
答:可以变更再审请求。但应当符合《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要求。
三十三、针对民事判决、裁定的再审事由包括哪些?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再审事由有13种,具体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十四、什么是“新的证据”?
答:新的证据指两种类型,一种是原审没有出现过的证据,另一种是原审虽然出现过,但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
三十五、如何认定新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是指“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
三十六、再审申请人逾期提供的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再审申请人逾期提供的理由、过错程度以及新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不同,人民法院处理的方式不同。
(一)首先审查再审申请人逾期提供新的证据的理由是否成立。
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新的证据属于“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的理由成立。如果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该材料作为证据提交。
(二)如果理由不成立的,则根据再审申请人的过错程度以及新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不同分别处理。
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1.再审申请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该材料作为证据提交,但应对再审申请人进行训诫。
2.再审申请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该材料作为证据提交。但如果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再审申请人予以训诫、罚款。
(三)因逾期提供证据导致对方当事人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由再审申请人承担。
三十七、人民法院在再审受理阶段是否需要对新的证据进行审查?
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一书中提出,如果当事人超过了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而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再审受理阶段需要对新证据进行适度审查,一般应要求再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新证据的时间,并书面说明该证据为新证据的理由。目前,根据笔者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办案经验,如果当事人超过了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且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一情形申请再审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将申请再审材料邮寄给原审人民法院来初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一情形。
三十八、如何认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中的“基本事实”以及“缺乏证据证明”?
答: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关于“缺乏证据证明”,一方面,缺乏证据证明可以理解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直接缺乏证据证明。另一方面,缺乏证据证明也可以理解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三十九、如何认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I》2017年9月版第1537页观点编号928,判断该事由是否成立,应当审查:一是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审证据系伪造;二是该被伪造的证据是否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不可少的主要证据。
四十、如何认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I》2017年9月版第1538页观点编号929,判断该事由是否成立,应当审查:一是证据是否未经质证;二是未经质证的证据是否是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需的主要证据。
四十一、如何认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主要证据应当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I》2017年9月版第1540页观点编号930,本条再审事由需满足四个条件:1.申请调查收集的应是主要证据;2.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收集;3.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4.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四十二、哪些情形属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答:六种情形。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四十三、哪种情形属于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答: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指出以下情形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
1.人民陪审员独任审理的;
2.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的;
3.合议庭成员曾参加同一案件一审、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审理的;
4.参加开庭的审判组织成员与参加合议、在判决书、裁定书上署名的审判组织成员不一致的,但依法变更审判组织成员的除外;
5.变更审判组织成员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
6.其他属于审判组织不合法的情形。
四十四、除审判人员外,其余如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是否属于再审情形?
答:不属于。本条情形特指审判人员,不包括其他人员。
四十五、哪些情形属于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哪些?
答:该条实务中无具体认定标准,具体可参考《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4条、58条、59条、60条、63条、65条、66条、67条、70条、71条、72条。
四十六、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包括哪些情形?
答: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3.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4.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四十七、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包括哪些?
答: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本条所指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四十八、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的“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答: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该条中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四十九、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适用有什么要求?
答:依据《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该法律文书应是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的依据。
五十、适用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一条有什么要求?
答: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本条应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五十一、针对民事调解书的再审事由包括哪些?
答: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事由包括:
1.能够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2.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五十二、如何理解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答:调解违反自愿原则通常是指调解协议的达成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如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诉讼代理人无权代理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
2.授权委托书、调解协议不是当事人本人签字的;
3.当事人之间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等等。
五十三、如何理解调解违反法律的?
答:《民诉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依据前述规定,调解违反法律包括以下情形:
1.调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损害案外人利益;
4.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十四、再审审查阶段可能包括哪些案件处理结果?
答:再审审查可能包括以下案件处理结果:
1.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裁定再审;
3.裁定准予撤回再审申请;
4.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5.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五十五、哪些情形下应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包括以下情形:
1.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2.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再审期限;
3.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再审事由范围;
4.其他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
五十六、裁定再审后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
答:1.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
2.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五十七、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的法律后果?
答: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五十八、裁定再审后,原生效法律文书如何处理?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五十九、裁定终结审查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条,裁定终结审查的情形包括: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二)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其中,《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六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是否可以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答: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过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
六十一、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再审审理阶段是否可以提出再审请求?
答:可以。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可以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再审请求,但需要符合六个月的期限要求。
六十二、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答: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六十三、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有哪些处理结果?
1.维持原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2.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驳回再审申请
针对调解书,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4.驳回起诉
如果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5.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6.达成调解
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7.裁定准许一审原告撤诉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8.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六十四、何种情况下,可以发回重审?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五条规定,以下情形,再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
1.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1)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3)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5)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六十五、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阶段撤回起诉的,能否再行起诉?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八条第二款:“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十六、再审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的程序有哪些?
答: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条、四百零四条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2.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3.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4.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权利义务承继者声明放弃再审申请的;
5.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6.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7.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的;
8.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六十七、人民法院再审发回重审作出后的裁判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答: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再审发回重审作出后的裁判是在原判决、裁定已被撤销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诉讼请求重新审查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的争端已经回到诉讼程序的开始,且发回重审作出的裁判也应当赋予当事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错的权利,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一)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属于再审裁判,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对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持否定说观点的案例包括(2017)最高法民申1491号民事裁定、(2016)最高法民申1667号民事裁定。
(二)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再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恢复到原一审裁判之前的状况,所作出的裁判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重新审理,不属于再审裁判。持肯定说观点的案例包括(2018)最高法民再440号民事判决、最高院民一庭微信公众号“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申请再审”。
(三)我们的观点
我们认为,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是否可以申请再审这一问题的本质在于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是否属于再审裁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不属于再审裁判,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1.《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明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判决、裁定:(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一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判决、裁定;(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二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3)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生效判决、裁定提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并不在前述列举范围之内。
2.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系在撤销已生效裁判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审查,当事人的纠纷回到起点,所以发回重审程序并非是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已不是再审案件,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当事人有权就该裁判申请再审。
3.再审裁判的裁判主文一般均会涉及一个生效判决的撤销、变更或改判,而再审发回重审的裁判主文一般不会撤销、变更或改判一个生效判决。
4.《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而再审程序是不准许当事人在原审诉讼请求范围之外增加诉讼请求的,可见再审发回重审程序与再审程序并不相同。
六十八、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作出的裁判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答:不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作出的裁判属于再审裁判,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再审裁判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十九、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一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
答:不可以申请再审,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一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属于再审裁判,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再审裁判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十、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一)区别
1.主体不同。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另一种是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则是针对案件第三人,即对当事人争议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虽然对当事人争议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120条[]规定的特殊债权人。
从逻辑上讲,两项制度提起的主体有可能存在重合。
2.提起的时间不同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中,如果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则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如果是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3.是否中止执行不同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中,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但裁定再审后中止执行。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可以中止执行。
4.程序适用不同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中,适用的程序是再审审查程序,进入再审程序后则根据进入再审程序的方式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的审级不同,适用不同的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则适用普通一审、二审程序,对生效裁判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再审。
(二)联系
1.功能相似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都是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的救济路径。
2.程序上相互排斥
依据《九民纪要》第122条以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1条[]规定,案外人既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案外人只能选择申请再审或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申请再审程序可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
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生效裁判又被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原则上应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以再审程序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但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七十一、裁判文书生效后超过六个月,当事人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申请再审,又以四种情形以外的其他九种再审情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会对该九种再审情形进行审查?
答:不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四种情形外,其余九种再审情形均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再审所依据的再审情形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人民法院对于该再审情形将不予审查。
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6278号、(2020)最高法民申2905号、(2020)最高法民申1183号、(2019)最高法民申2822号民事裁定。
七十二、当事人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取得该份新的证据已超过六个月,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这一再审情形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未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的,应当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期限。
七十三、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答:可以。
虽然原《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的,只有存在当事人仅认为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以及原裁判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情形,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202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规定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办法自2023年9月28日起不再执行。因此,如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七十四、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及辖区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能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答: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如果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且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后,可以向上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2.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3.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4.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在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分歧的;
5.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更有利于案件公正审理的;
6.其他情形。
七十五、再审审查阶段,人民法院是否会组织询问?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因此,是否需要询问由人民法院确定,但是有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故,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提交新证据并依据该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组织询问,但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只有当事人提交的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才应当询问。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即使提交了新的证据来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也不询问当事人的情形,对此当事人应当予以关注,例如(2024)粤民申7830号、(2022)藏民申330号、(2021)粤民申3540号等。
七十六、违反管辖规定是否属于再审事由?
答:不属于。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中包括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但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删除了前述再审事由,目前沿用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中亦无前述再审事由。司法实践亦有案例认为违反管辖规定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如(2021)最高法民申2944号“关于本案是否违反级别管辖规定问题。级别管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申请事由。”
七十七、诉讼费错误是否属于再审事由?
答:不属于。如果对于诉讼费问题有异议,可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申请复核或更正。如(2020)最高法民申6914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关于保全费用的负担问题。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不属于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七十八、鉴定费负担问题是否属于再审事由?
答:不属于。如(2021)最高法民申3649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鉴定费用负担问题。案件鉴定费用的负担系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依职权作出的决定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事由,故本院不予审查。”
七十九、原审法院应当准许鉴定、勘验而未准许的,是否属于再审事由?
答:如果未经鉴定、勘验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属于再审事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055页,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申请鉴定、勘验,原审法院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且未经鉴定、勘验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说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现为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八十、哪些情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指令再审的情形为:
1.依据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这一情形裁定再审的;
2.依据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这一情形裁定再审的;
3.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这一情形裁定再审的;
4.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5.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6.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八十一、哪些情形下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条之规定,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为:
1.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2.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3.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5.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6.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八十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超过二审上诉请求,但未超过一审诉讼请求的,能否审理?
答:主流观点认为,再审请求超过当事人上诉请求的,对超出部分的再审请求,不予处理。理由总体概述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可见,即使一审判决遗漏、超出诉讼请求存在错误,但如果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亦不能申请再审。按照同类解释的规则来看,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未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的判项未提起上诉,亦不能申请再审。
2.在当事人未上诉,二审判决未改变其权利义务结果的情况下的,当事人不具有再审利益,不能申请再审。详见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
3.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生效判决进行纠错。二审审理范围以上诉请求为限,即使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只要当事人没有上诉,二审对此不审理不存在错误。故如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应以上诉请求为限。
4.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处分了自身的权利,不能再申请再审。
序号 | 审级+案号 | 法院认为 |
1 | (2019)最高法民再163号最高人民法院 | 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对陕西中交公司当庭补充的第四点再审理由,因其超出了其上诉请求,本院不再予以审理。本案再审审理的焦点问题是:一、原审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二、涉案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问题;三、胥洪秋是否应当承担返修工程款1298200元以及原审判决是否遗漏已付工程款4352095.17元。” |
1 | 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再87号 | 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因珊瑚礁管理处二审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驳回周春梅、中海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即其未对一审法院驳回其反诉请求提起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法院对其反诉请求作出的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故对珊瑚礁管理处关于“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支持珊瑚礁管理处的反诉请求”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
2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甘民申1920号 | 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事再审审查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结合第三百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的规定,再审申请人超出一审诉讼请求或者未提出上诉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再审审查的范畴。 |
3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甘民申700号 | 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陈玉德申请再审时有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错误的申请理由,因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本院对此不予审查。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结合该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有关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的界定,考量审判监督程序具有的特殊救济机制属性,对当事人一审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二审未上诉的请求或者二审未实体处理的请求(遗漏请求除外),如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权利义务的判定,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以外的,该当事人再审请求所涉相关事实理由。 |
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新民再256号 | 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吐尔孙麦麦提·吾布力卡斯木、凯丽比努尔·吾普尔再审阶段主张天工公司应承担2010年4月至今的租金及利息,其一审诉讼请求是天工公司偿还该商铺2010年4月25日至2014年4月25日的租金71,322.48元、按鉴定结论偿还该商铺2014年4月25日至今的租金、按银行四倍支付以上租金利息,一审法院仅对部分租金予以确认,后期租金及以上租金利息均未支持,吐尔孙麦麦提·吾布力卡斯木、凯丽比努尔·吾普尔并未对此上诉,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院对于后期租金及租金利息不予审理。 |
5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鄂民再12号 | 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 二、关于新晟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康迪公司在一审提出新晟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但康迪公司在二审并没有提出新晟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上诉请求。现康迪公司再审请求新晟公司支付违约金,超出了其二审期间的上诉请求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以及该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
6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豫民再108号 | 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一审有营运损失的诉求,二审未上诉) 本院认为:(四)关于营运损失问题。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中,原审即二审期间,冯合建上诉请求中并无营运损失问题,再审期间冯合建主张营运损失,已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故不予审理。 |
7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豫民再1240号 | 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三、关于刘劲松责任问题。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中,一审判决后刘劲松未上诉,对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
8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陕民申2599号 | 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对于高青未上诉的更车费部分,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现高青申请再审称应再返还更车费15600元,本院不再审查。 |
9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晋民再180号 | 生效判决是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该条规定中的“原审”是指作出生效裁判的审判程序。本案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原审”即指“二审”。张某对一审判决未上诉,表明其已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放弃通过上诉程序救济其合法权益,二审仅有鹏凯庆公司及李某上诉,本院对超出鹏凯庆公司及李某上诉请求的部分不予审理。一审判决虽然有误,但鉴于再审程序的特殊性,为避免再审申请人滥用申请再审的权利,违反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予处理。 |
10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吉民申2050号 | 本院认为:再审审查的对象是二审生效判决,而本案上诉人公汽公司未对连带责任部分提出上诉,连带责任部分并不是二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因此,本案二审判决并无适用法律错误之处,本案不具有法定再审事由。刘宝库二审未上诉,应当承担未能积极行使上诉权的不利后果,应当保护对方当事人据此形成的程序利益。且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如再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因为再审审理范围不能超出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然而本案如再审则刘宝库的再审请求已经超出了再审审理范围,因此本案再审亦存在程序障碍。 |
11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吉民申2081号 | 本院认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郭某某对生效的本案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但本案二审上诉人是吉大二院,郭某某二审并未上诉,并未提出上诉请求,且本案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对郭某某此次申请再审的费用项目并未改判。因此郭某某的再审请求已经超过了本案二审的上诉请求,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郭某某提出的再审请求不应予以审理。综上,郭某某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
12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吉民申2131号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时阳、刘艳系对生效的本案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但本案二审上诉人是人财保险松原公司,上诉的理由主要是一审判决计算错误,并未对时阳、刘艳的误工费、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交通费提出异议。时阳、刘艳二审并未上诉,并未提出上诉请求,且本案二审判决只是纠正了一审的计算错误,并未对时阳、刘艳的误工费、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交通费进行调整。本案如进入再审程序,将适用二审程序审理,依照上述司法解释,再审审理范围不能超出原二审的上诉请求,而时阳、刘艳的再审请求已经超过了本案二审的上诉请求,因此时阳、刘艳的再审请求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时阳、刘艳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时阳、刘艳主张一审剥夺其辩论权,但其一审两次庭审均参加并充分发表了意见,一审虽未支持其部分诉讼请求,但并不属于剥夺其辩论权。综上,时阳、刘艳的再审申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13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豫民申8716号 | 本院认为: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即当事人认为一审生效文书有错误申请再审的,再申请求不应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或生效文书认定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认为二审生效文书有错误申请再审的,再审请求不能超过上诉请求。本案中,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柿园张村3组189号”邮寄给申请人柴松林,邮件被退回后,一审法院又于2017年11月8日发出纸质版送达公告和在魏都区法院官方网站上发出送达公告,送达公告均明确写着“向柴松林公告送达(2016)豫1002民初字第5036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共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柴松林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基本事实和权利义务认定的认可,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未改变本案的侵权事实认定,亦未加重柴松林承担的义务。因此,二审判决在上诉人许昌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范围内审理并无不当,柴松林提起再审系超出了再审审查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
14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甘民再27号 | 本院认为:首先,从程序上,张宏在一审中即提出要求金凯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为张宏与秦州四建事实劳动关系已经成劳人仲案字【2013】第9号裁决书确定并生效,对张宏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秦州四建提起上诉,张宏未上诉。二审诉讼中张宏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再提出要求金凯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张宏在再审期间又提出该项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因再审审查的是原生效判决是否有误,而本案二审判决因张宏未提出上诉请求,对于金凯宁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未进行审理,张宏在再审中提出该项诉讼请求,超出了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依法应当不予审理。 |
八十三、当事人原审未提出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答: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只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过原审诉讼请求,其为支持自身再审请求提出的新的事实与理由应当纳入再审审理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现任庭长郑学林在2011年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提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提出原审没有提出过的理由,是否应予审查,是实践中反映较多的问题。对此,应根据该理由的性质,区别对待。如果该理由属于当事人抗辩事项,如诉讼时效问题,因当事人未在原审提出,不予审查。如果是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事项,如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效力、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等,应当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王朝辉法官对此亦持肯定态度,认为当事人在提出再审时再审请请求不能超过原审请求,当再审请求不超出原审请求时,作为支持该再审请求的再审事由和理由均在审查范围之内,无论当事人在原审中或者再审申请时是否主张该理由和相对应的再审事由。参考王朝辉《民事再审事由的体系展开与程序效力》,载《法律适用》2020年20期。
3.(2021)藏民申28号、(2019)鄂民申4502号、(2018)鄂民申3257号亦持此观点。
八十四、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本来觉得这个问题不用再讲,近期有同行询问,又翻到了我们2019年写的立案材料的文章,发现现在已经有了很大变化,所以再介绍一下有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需要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原件。
2.原生效判决/裁定书,复印件即可。
3.如果有新证据的,提交证据目录和证据材料复印件;没有新证据则无需提交。
4.如果认为原审证据中有重要的证据,也可提交复印件,但不宜太多。该项可以不提交。
5.当事人身份证材料:是企业法人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法人印章;是自然人的,则需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委托代理材料:委托书原件、所函或介绍信原件、律师证复印件。
关于立案地点:现在是可以直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无需到生效文书做出的法院立案。但省高院收取申请再审立案材料的地点是在三省里“人民来访接待中心”。
关于提交材料的份数:再审申请书及新证据通常是按照被申请人人数+1(给法院)提交,其他材料提交一份即可。但近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将材料扫描上传,因此所有材料均只需提交一份,但稳妥起见,建议还是按照通常情形带去。另外因为要扫描,建议不要订订书钉,否则要现场拆钉子,用夹子夹好即可。
八十五、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特殊之处
答:我们通常申请再审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但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根据该条规定,仅限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两种情形,成功启动再审的难度很高,需有充分证据支持。同时,仍需遵守六个月的申请期限要求。
违反自愿原则:例如,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或在重大误解下签署调解协议。举证责任在申请方,需提供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调解非出于真实意愿。
内容违反法律:指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特别是效力性强制规定),或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例如,调解协议处分了案外人合法财产或规避了法定义务。
申请主体:原则上由原调解当事人申请。若当事人死亡或终止,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申请。但债权受让人不得对确认原债权的调解书申请再审。
不得申请再审的例外情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其中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另寻救济途径。
其他:除当事人申请外,还可考虑法院依职权再审或检察院抗诉/检察建议的渠道,但这两种渠道启动条件更为严苛。
八十六、二审法院改判未上诉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是否属于“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再审情形?
答: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①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未上诉的,属于未提出请求,二审法院不应审理,除非一审判决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不存在前述情形,二审法院改判该未上诉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原则上应认为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