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涉行业:合作合同
关键词:民事诉讼;合作合同纠纷;合伙关系
01
案例概述
施某、陆某与A公司签订《水处理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展水处理项目,施某随后向A公司支付500万元作为前期投入资金。后双方对外合作三个项目均停止,施某、陆某认为A公司虚构拥有生产水处理设备专利技术及生产能力等事实,要求解除合同、返还500万元投资款及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一审二审均认定双方为合伙关系,因未了结合伙事务不具备结算条件,且A公司持有专利即视为具备技术能力,故驳回委托人全部诉请。百闻律师通过对原审证据的深度挖掘成功通过再审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在再审阶段达成调解由A公司退还施某、陆某投资款。
02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1日,施某、陆某(乙方)与A公司(甲方)签订《水处理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拥有水处理方面多项技术及专利、设备生产制造能力;双方共同拓展业务,协商确定后统一报价,业务产生的利润按五五分成;甲方提供水处理技术,负责材料、模组、系统制备及生产调试工作;乙方负责箱体、管道生产及整体项目的系统组装;水处理技术在双方合作后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甲方不得与第三方就此技术进行合作,乙方不能就同类项目和第三方进行合作,双方不得隐瞒承揽的业务单方实施,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00万元;乙方前期投资500万元,如完成约定任务可转为入股资金,否则甲方从今后水处理项目中支付返还。上述协议签订之前,2013年4月8日、2013年5月20日、2013年6月6日,施某分别向A公司转账支付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确认合作开展了三个项目。因水处理排放无法达到检测标准,三个项目均已停止。A公司收取施某500万元前期投资款后,施某、陆某多次向A公司征询落实及开展双方水处理合作协议,A公司一再推诿。2017年8月至10月,施某、陆某多次致函被告要求了解水处理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A公司均置之不理。
2017年10月19日,施某、陆某首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作协议,A公司返还500万元并赔偿损失132.17942万元,增加请求支付500万元违约金。施某、陆某提交三份与A公司共同承接项目的项目方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A公司介绍推荐了水处理项目义务,因A公司水处理技术不达标,没有处理污水的能力导致项目停止。施某、陆某认为A公司虚构拥有生产水处理设备专利技术及生产能力等事实,虚假承诺合作开发生产水处理设备致使其信以为真,与A公司签署《水处理项目合作协议》,占有施某、陆某500万元前期投资款,且A公司违反约定利用自身水处理技术对外进行销售开展业务,故A公司应退还赔偿款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A公司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三份等证据,证明A公司具有水处理相关技术。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系合伙法律关系,A公司持有相关专利且实际对外销售,可确认具备技术能力,对于合作开发的项目终止,施某、陆某无法证明因A公司技术问题导致项目失败,法定解除权不成立;其坚持解除视为退伙,但因合伙事务未与第三方了结,不具备结算条件;A公司利用自身水处理技术对外进行销售开展业务不构成违约。一审判决驳回施某、陆某全部诉讼请求。施某、陆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施某及陆某委托本所申请再审。我方代理施某和陆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期间我方与施某、陆某沟通,通过对原审证据的深度挖掘,指出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最终使得再审法院裁定提审,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03
案例评析
本案难点颇多。其一,本案诉讼程序复杂,案件历经一审、二审驳回全部诉请,当事人面临败诉终局风险。我方在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再审审查程序的关键作用,成功启动再审审查并促成调解,避免了原审判决的不利后果。其二,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施某、陆某是否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及返还出资款。一二审法院将双方认定为合伙关系,并以未了结的合伙事务为由拒绝返还投资款,导致当事人陷入合同僵局。再审期间,百闻律师通过整理原审证据,多次分析会诊组织模拟法庭,在再审申请先肯定了一二审法院均正确认定《水处理合作项目》系合伙协议,再指出一二审法院并未正确适用法律解除合伙协议,且一审判决说理部分认定应当解除合伙协议,但判项却驳回了相应的诉讼请求。在再审审查阶段,我方积极与法院、对方沟通,最终促成调解。其三,一二审法院以A公司持有专利证书及对外销售合同为由,认定其具备技术能力,并将项目失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施某、陆某。我方在再审阶段指出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不能证明A公司具有水处理实验技术。三个项目均因效果不达标而失败,A公司作为技术提供方,应承担技术失败原因的举证责任。虽然最终通过调解解决,但该论点在促成对方让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11条、第215条、第2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10条、第580条、第976条、第9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