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概述
王某1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王某2与崔某,一审判决王某2、崔某归还王某1借款本金727.9022万元及相应利息。王某2、崔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2、崔某归还王某1借款236420.9元及利息。二审判决送达后,王某1申请再审,并在两年后申请强制执行。王某2对该执行提出书面异议,认为申请强制执行已过法定两年时效,但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王某2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申请复议,江苏高院支持其复议请求,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执行异议裁定;对王某1的申请执行不予执行。
02
案情简介
王某1与王某2、崔某之间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王某1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2、崔某归还借款。2016年11月7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王某2、崔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王某1借款本金727.9022万元及相应利息。王某2、崔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7月26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2、崔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某借款236420.9元及利息。三方均不服二审判决,分别申请再审,但均被驳回。
2020年3月30日,王某1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2对此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主张申请强制执行已过时效。一审法院异议裁定:债权人就执行依据申请再审,是积极行使权利救济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放弃债权或怠于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认定申请再审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裁定驳回王某2的异议请求。王某2不服该裁定,向江苏高院申请复议。江苏高院复议认为:根据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为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王某1并未举证存在上述法定中断情形;且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请再审不应认定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据此认定王某1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定的二年期间,裁定:撤销一审法院执行异议裁定;对王某1的申请执行不予执行。
03
案例评析
本案作为执行异议复议典型案例,明晰了一项重要规则:对执行依据申请再审不构成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本案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来生效的《民法典》同样采用封闭式列举情形,明确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且未设置兜底条款,也就是说,任何主体不得对该条作出扩大解释。因此,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事由须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在一审裁定充分说理、层层剖析、驳回我方异议申请的压力下,百闻律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一切以法律规定为说理准则,成功让二审法院完全采纳百闻律师的观点和逻辑,实现该案被裁定不予执行的目标。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申请再审不是执行依据生效的阻碍,权利人完全可以、也应当在申请再审的同时,同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以保全其权利。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10条、236条、第2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2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