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至2020年间,甲绿化公司因承接多个地产园林项目,向乙公司采购苗木,双方先后签订四份《采购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超出合同清单范围的供货,须在供货前签订补充协议及补充清单,否则甲方概不认可且不予支付任何款项。
在实际履行中,前三份合同的大部分供货均通过甲绿化公司内部线上审批系统完成审批结算。但合同三和合同四项下产生的增量供货——这部分苗木未经线上审批系统、未签补充协议,仅有甲绿化公司区域工程总监李某和成本控制部张某的个人签字。
关键人物关系:乙公司的经营者韩某是第三人李某妻子的舅舅
一审基层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乙公司已按约供货,李某作为公司员工多年、并非唯一审批人,其签字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判决甲绿化公司支付货款数百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二审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结算表均有公司员工签字,乙公司和李某的银行流水不能直接证明恶意串通,对甲绿化公司提出的虚假诉讼质疑未予采纳。
接连两审败诉,甲绿化公司面临支付数百万元货款及持续计算的利息,且诉讼费均由甲绿化公司承担。案件至此,似乎已是定局。
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代理甲绿化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代理团队深入研判全案事实和证据后,锁定了一审、二审中被忽略的关键突破口,制定了四条相互支撑的代理策略,最终获得本案的再审改判。
本案最有力的依据,恰恰是合同本身。
四份《采购合同》第7条均明确约定:超出清单范围的供货必须签订补充协议及补充清单,“否则甲方概不认可且不予支付任何款项,该超出部分视为乙方让利优惠”。这一条款表达明确、后果清晰,不存在歧义。
代理团队在再审中紧扣该条款展开论证:合同约定并未被双方以任何方式变更或废止。乙公司作为合同签署方,对“补充协议是增量供货的唯一方式”这一规则明知且接受。在法律上,合同的签订要求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既然双方约定“不签补充协议即不认可、不付款”,那未签补充协议的供货就不能当然获得付款请求权。
原审仅以“有员工签字即有效”的简单认定便绕开了合同条款的硬约束,实质上是法院替代当事人重新分配了合同风险——这正是再审法院予以纠正的核心所在。
第三人李某的身份是本案的关键。他不仅是甲绿化公司区域工程总监、公司结算流程中的关键审批人,更与乙公司经营者韩某存在密切亲属关联——李某的妻子是韩某的外甥女。
代理团队在再审中着重论证:李某在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同时,自身与合同相对方存在亲属利益关联。本着诚信交易的基本原则,对李某经手的合同往来,不应简单以“员工签字即等于职务行为、公司即应负责”之逻辑推定,而应当适用更严格的审查标准:
仅有李某个人签字的单据,不能当然等同于公司意思表示;
结算依据必须回归合同约定的完整审批流程,而不是个别员工的签字即可代替。
再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论证,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李某在代表甲绿化公司履行职务的同时,自身又与合同相对方乙公司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因此对其经手的合同往来,应当严格按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完整的审批过程来确定其法律效力”。
这一认定从根本上动摇了原审“有员工签字就认”的逻辑基础。
三、线上审批的分水岭:
经线上审批系统通过方可视为公司认可
甲绿化公司内部设有内部审批系统,所有采购结算均须通过该系统完成线上审批。代理团队敏锐地捕捉到这一证据的制度性价值:
凡经线上系统线上审批通过的供货(合同一全部、合同三主合同部分、合同四主合同部分),代理团队均予以认可;
仅有个人签字、未经系统的增量供货,坚决否认。
对于供货金额认可与否,不是简单的主张减免债务,而是用公司内部审批制度反推对方的举证责任:既然公司建立了规范的审批制度,乙公司作为长期供应商理应知晓这一流程。在既有书面签字、又有线上系统的并行机制下,乙公司不能仅凭个人签字的结算单据,就主张公司已同意支付。
更重要的是,这一策略的证据基础扎实、逻辑自洽——公司自己的审批系统就是最客观的“是否认可”的检验标准,无需依赖任何一方的单方陈述。
合同四与业主方的结算时间为2024年11月。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甲绿化公司在乙公司起诉时(2023年)并无逾期付款义务——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何来逾期?
代理团队将这一时间节点作为驳斥利息请求的关键依据:既然起诉时付款义务尚未到期,乙公司的利息请求便失去了全部法律依据。再审法院完全采纳了这一主张,全额驳回了利息请求。
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重大疏漏,以下关键事实被一审、二审法院忽视:
(一)资金流转异常。根据银行流水显示,乙公司账户只要有钱款进账,就会立即转入李某个人账户中。该资金流转模式与正常商业交易中的资金留存、企业经营周转存在明显差异,但原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亦未要求乙公司作出合理解释。
(二)供货事实不清。代理人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在一审、二审庭审笔录中,乙公司出庭人员对于具体送货情况并不清楚,在法庭询问时竟由李某代为回答。李某系甲绿化公司区域总监,并非乙公司员工,其代答行为本身就反映出双方之间存在异常密切的关系。
(三)举证严重不足。除结算单外,乙公司未能提供送货单、签收单、物流凭证等其他证据来证明实际供货数量及金额。在增量供货未经线上审批系统确认、未经补充协议约定的情形下,仅凭存在利益关联的个人签字结算单,不足以认定实际供货事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甲绿化公司仅需支付货款约39万元(已履行),驳回乙公司的全部利息请求。
第一,合同条款的效力在于严格履行。 本案之所以能在再审阶段实现逆转,最根本的支撑是合同第7条的明确约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写入的每一句保护性条款,都可能在关键时刻成为决定胜负的关键依据——前提是律师能把它从纸面中激活并有效运用。
第二,关联关系是一把双刃剑,也是突破口。 本案中李某与乙公司的亲属关联,在一审二审中仅被作为“不存在直接利害冲突”的背景一笔带过,但在再审中被代理团队着重强调,成为要求适用严格审查标准的核心理由。挖掘并正确运用交易背后的关联人物千丝万缕的联系,最终改变整个证据评价体系。
第三,再审不是简单的“三审”,而是需要全新视角的法律重构。 在一审二审连续败诉的局面下,百闻律师没有在原有抗辩思路上修修补补,而是从合同约定、人员关系、审批制度、付款节点四个维度重新搭建了完整的攻防体系,最终说服再审法院全面改判。这印证了一个道理:再审代理的价值,不在于重复前序的主张与抗辩,而在于找到被忽略的关键事实,还原事情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