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分享链接

重案聚焦 | A公司与B公司、郑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2025-03-11 144

生效裁判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涉行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关键词: 民事诉讼;居间合同纠纷;居间费;服务费

 

 

A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承包居间服务等商业活动,在其与B公司、郑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百闻律师作为代理人。该案涉及B公司向A公司原股东郑某汇款的100万元系B公司通过郑某向朱某、马某、赵某支付的服务费(好处费),还是支付给A公司的居间报酬。原审法院认为上述100万元系B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居间费,并判决A公司向B公司返还居间费95万元及利息。百闻律师从再审审查程序开始介入本案,通过严谨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成功推动案件改判,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为A公司挽回损失超过百万元。


2017年5月1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程居间合同》,约定:A公司作为居间人,接受B公司委托,为B公司与某住房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签订承包施工合同提供居间服务;如B公司与建设单位就该项目签订书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并实际全部完成施工任务,视为居间成功,B公司向A公司支付居间报酬(工程承包施工合同金额的2%);B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当日,B公司先期付给A公司中介费100万元,其余中介费在B公司收到工程进度款时,按相应比例支付。2017年5月22日,B公司向郑某账户汇款100万元并备注“郑某向B公司借款”。2017年5月23日,郑某将100万元现金付给中间人朱某,朱某出具收条,朱某后又将该笔款项分给中间人赵某、马某。2017年5月26日,在A公司的介绍下,发包人C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C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安排B公司进场施工,B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返还100万元居间费及利息,郑某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均认定案涉100万元系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居间费,并非B公司委托郑某个人向建设方支付的好处费,因居间未成功,A公司应退还此款,鉴于A公司已促成B公司与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酌定A公司退还9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我方认为案涉款项系B公司通过郑某向建设方的朱某等三人支付的服务费,而非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居间费,原判决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存在错误。


我方代理A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对一、二审错误认定的事实进行纠正,认为案涉100万元系B公司通过郑某向建设方支付的服务费而不是居间报酬,B公司主张该100万元系支付给A公司的居间报酬,依据不足;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案涉100万元系B公司收取A公司的居间报酬,因A公司居间未成功,该款应予返还,缺乏事实依据,应予纠正。再审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B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居间费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案代理工作的难点在于还原案件事实,B公司明知其向郑某转账的100万元系通过郑某向建设费支付的服务费而非其向A公司支付的居间报酬,但居间未成功后,B公司将这笔费用解释为向A公司支付的居间报酬并要求A公司退还100万元。原审法院认定该笔款项的性质为居间报酬并形成了9条判决理由,但百闻律师通过研判认为原审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存在错误,本案存在再审的空间,遂启动申请再审的代理工作。代理人在申请再审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尤其是对资金流向和支付目的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分析,形成说理充分、条理清晰、直击痛点的再审申请书及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证据目录及证据册,对原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一一回应并说理,全面梳理了B公司在一审、二审等程序的陈述进而发现漏洞,为本案申请再审成功打下了坚实基础。在本案的代理过程中,代理人不仅注重法律条文的适用,更注重对于案件事实的还原。通过纠正原审法院的事实认定错误,成功为A公司挽回了百万损失。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77 条、第 21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24 条、第 42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961 条、第 962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 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