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意见是百闻所精细化诉讼“三十六步法”之一,“三十六步法”等标准化流程是业务高品质的基础。在我们代理的很多申请再审案件中,专项法律意见对案件的成功发挥了关键作用。
以一起成功改判的股权回购案件为例,该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多个回购义务人的责任划分。协议中有一条约定义务人“共同连带地保证”回购程序的推进和回购款的支付,这几个字让客户陷入被动:一审、二审均倾向于认定连带责任,判令几位原股东共同承担全部回购款。出于整个再审申请书的谋篇布局考虑,再审申请书里对这个问题只写了结论“连带保证的范围不包括支付回购款”,没有展开。对此,法官可能心生疑惑:依据是什么?类案怎么判?为什么你的理解更合理?百闻团队在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中进行回应。
这份专项法律意见包括三层论证,三层论证层层递进,最终得出“连带责任的认定缺乏充分依据,按份责任更符合协议本意和公平原则”的结论。
第一层,拆解条款含义。连带保证的范围不能只看“共同连带”四个字,而要看它修饰的对象。既然当事人完全可以单独列条约定支付回购款的连带责任,却没有这么做,那么从条款结构本身即可说明,各方本意是推进回购程序,而非由任一股东承担全部支付义务。
第二层,呈现裁判分歧。我们检索了最高院和各省高院的相关判决,发现司法实践确有两条思路:一种倾向于认定连带,理由是多个义务人被列为共同一方、权利义务未作分割;另一种则坚持严格标准,认为没有明确约定即不得推定,可参照公司法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则按比例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不回避分歧,而是诚实地呈现它,再论证在本案的特定背景下,哪一种思路更合理、更符合协议本意。
第三层,结合个案事实。本案的特殊背景是,其中一位股东未签字,签名系他人代签。这意味着,即便认定连带成立,该股东份额是否应由其他签字股东承担,也需单独论证。我们认为,投资方作为合同起草和主导方,负有审查签字真实性的义务,其未尽审查义务的不利后果,不应转嫁给已签字的小股东;从权利义务对等出发,小股东承担的责任也应与持股比例相匹配。
后续听证中,法官果然追问责任划分的依据。由于法律意见已把论证做透,我们得以从容回应。最终,案件成功裁定再审。
生效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十六步法节点:撰写、提交专项法律意见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核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