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四期,我们聊了再审事由的精准定位、证据的组织与运用、再审申请书的撰写,以及程序上的“红线”。
本期聚焦第五个实操要点:再审审理范围的边界。
这是再审审理范围的第一道红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
“原审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和二审上诉请求。当事人在一审中没主张过、二审也没上诉的事项,到再审阶段再提,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处理。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审输了部分判项但没上诉,二审维持后申请再审要求改判这部分”的情形,法院通常会以超出审理范围为由不予审查。但是,如果是“一审输了部分判项一方没上诉,但另一方上诉后改判,未上诉的一方申请再审要求全部改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对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未改变其权利义务,那么该当事人通常被认为不具有再审利益,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除外。
再审的审理范围并非只能围着申请人转。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结束前也可以提出再审请求,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前提是提出的再审请求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要求:一般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判,能不能再申请再审?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可以。理由在于,再审发回重审后,原生效裁判已被撤销,当事人的诉讼恢复至原一审裁判之前的状态,讼争的法律关系仍处于待决状态,重审作出的裁判并非再审裁判。